大西北网6月24日讯 据宁夏新闻网报道 “买房的时候怎么都好说,等到退房的时候就难上加难。”6月20日,本报接到银川市民朱先生的热线电话,称他于2012年7月一次性付款购买的鲁银城市公元的某套商品房应该于2013年8月31日前交房,但是合同中交房条件明确规定,房屋需取得《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然而近一年的时间,房地产商银川鲁银投资有限公司都无法拿出交付使用证,朱先生因此要求退房,但是房地产商却以各种理由推辞。
“按照合同规定,如果出卖人没有按合同规定期限交付给买受人,需要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然而别说是违约金了,连本金都不愿意退还。”朱先生告诉记者,他多次向房屋销售经理提出退房,他们要不以“不划算”为由劝朱先生不要退,要不以公司资金紧张为由不给退。
6月20日,记者跟随朱先生来到了鲁银城市公元售楼部,售楼部相关人员表示,愿意帮助朱先生退房,但是需要将朱先生的房子先在房管部门撤备案,然后把朱先生的房子售出后,方可为朱先生退款。朱先生很纳闷,为什么就不能直接退房。为此,记者咨询了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郑秀芳律师,郑律师解释说,按照《合同法》规定,只要达到退房条件,同时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出卖人应该是无条件退款,房地产商所说的理由都是一种推脱,法律是不支持的,朱先生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向法院提出诉讼。
http://www.nxnews.net/sh/system/2014/06/23/0110309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