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追究法律责任
大西北网3月16日讯 日前,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工作会议上了解到,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本月开始实施,按照规定,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有其他妨碍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据了解,《规定》指出,行政机关作为行政诉讼被告时,涉及共同诉讼、集团诉讼的案件,就自然资源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涉及面较广的农村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而引发的案件,涉外行政诉讼案件等7种情形,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庭。同时,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工作年度考核机制,健全完善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机制,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及时处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定期选择典型案件,组织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观摩、旁听。法院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分的司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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