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1家金矿被查扣5900克黄金 追讨20年无果

时间:2016-10-03 21:17来源:大西北网-南方都市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卡胡才当年收到的《罚没黄金凭证》。 受访者供图

2002年,吉林商人于润龙被查扣46.384公斤多黄金,2015年1月他拿到了《吉林市国家赔偿决定书》,按2002年黄金价格获赔3843054.58元;1996年2月,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居民马哈比携带加工好的9350克黄金返回甘肃,被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以涉嫌走私黄金罪查扣,2016年2月,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公安局同意赔偿马哈比886124.75元。

近两年来,多起黄金被扣多年后拿到赔偿的事情,又让甘肃省东乡县村民卡福寿重新燃起追讨黄金的希望。

卡福寿想要讨回的5900克黄金,是1997年5月被兰州铁路公安局查扣。他向南都记者说,这些是村里承包金矿开采出的黄金,两名工人带往乌鲁木齐打制黄金首饰的路上,在火车站被扣下的。对于卡福寿的说法,兰州铁路公安局刑事侦查处王处长接受采访时承认了查扣一事,并表示单位已成立了工作组进行调查,不过“调查需要时间”,而且当年的员工有的离职、退休,还有的已经去世,“调查起来非常麻烦”。

火车站抓人查扣黄金

20年前,卡福寿是东乡县五家乡下庄村村包金矿的工人队长。他告诉南都记者,下庄村1996年11月与甘肃省肃北县黄金公司签署合同,承包金矿开采砂金。“矿上有300多个工人。”

南都记者看到一份甘肃省地质矿产局1996年11月20日签发的《甘肃省临时采矿许可证》,准许东乡县五家乡下庄村在规定范围内开采砂金

卡福寿称,1997年5月下旬,矿上安排两位工人马金山、卡胡才分别携带该矿开采的黄金3700余克、2200余克去新疆乌鲁木齐加工首饰,好给民工发工资。“走之前黄金都是称好的,共有5900多克,当时价格一克是80多块钱。”

1997年马金山已经60多岁,卡胡才20多岁。回忆当年事发时的情况,卡胡才向南都记者称,当时太阳已经落山,他和马金山刚到柳园车站候车室十几分钟,刚买了两张去乌鲁木齐的卧铺票。这时,突然来了一辆警车停在门口,车上下来5人,其中两人身着警服,3人身着便装。5人走进候车室后直奔马金山、卡胡才。马、卡二人被带上警车,并被戴上手铐。

卡胡才称,把两人押上车后,警车就往新疆方向行驶,途中,车上几人把他和马金山放在腰间的黄金搜了出来,随后警车又掉头往兰州方向开。

警车开到玉门镇,要把马、卡二人放下车。卡胡才非要问清楚他们是哪个单位的,不愿意下车。这时,几个人给马金山开具了一张《罚没黄金凭证》,写上没收3700克黄金,把他放下车。“3700克是马金山告诉他们的,他们没有称多重。”卡胡才回忆称,当时已经是凌晨一两点钟。

卡胡才没有下车,一直被拉到嘉峪关火车站。车上的人也给卡胡才开具了一张《罚没黄金凭证》,不过上面不是写没收的黄金有多重,而是写了没收六根金条。卡胡才下车后,通过嘉峪关火车站候车室的保安口中才得知,查扣黄金的是兰州铁路公安局的人。

已成立工作组调查往事

南都记者看到这两张《罚没黄金凭证》,均为两指多宽,盖有“兰州铁路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印章。其中标注“010号”的《罚没黄金凭证》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和《甘肃省黄金生产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对马金山非法收购、倒卖走私贩运的叁仟柒佰克黄金予以没收。执行人为 陈 金 钢 、潘 义 ,时 间 是1997年5月24日。罚没书下端还标注了车号“甘60006警”。另一份《罚没黄金凭证》标注为“0 11号”,执行人和执行时间与“0 10号”相同,内容为对卡胡才非法收购、倒卖走私贩运的6根黄金予以没收。

卡福寿对南都记者称,得知黄金被没收后,第二天他就打电话给兰州铁路公安局局长办公室,时任兰州铁路公安局领导接听电话后承认扣押黄金的事情,但未承认陈金钢、潘义是他们的人。事发两日后的5月26日,卡福寿与金矿负责人马永奎等一行五人到兰州铁路公安局索要被扣黄金,时任兰州铁路公安局领导再次承认了扣押黄金的事情,并让他们回去等待消息。不过,时隔数月都没有消息。这些年来,矿上的人一直为此事奔波。

后来,卡胡才去了乌鲁木齐打工。七八年前,70多岁的马金山病逝。

2016年五六月份,卡福寿找到了现任兰州铁路公安局刑事侦察处王处长,希望退还黄金,或者给予经济赔偿。

王处长在接受采访时对南都记者说,卡福寿等人找到他,他进行了合理接待,承认了当年查扣马金山、卡胡才黄金的事情,称查扣的黄金都及时上缴给了中国人民银行。王处长还表示,单位已经及时成立了由法治、刑侦、纪委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调查。不过,调查需要时间,况且当年的员工后来大都离职、退休,还有人已经去世,调查起来非常麻烦。

专家建议申请国家赔偿

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朝霞告诉南都记者,她近来一直比较关注这件黄金被扣的事情。在她看来,这些黄金属于东乡县五家乡下庄村采金队集体所有,是属于集体的合法收入。

对于1997年兰州铁路公安局开给马金山、卡胡才的《罚没黄金凭证》,在张朝霞教授看来,存在着以下法律问题:第一,罚没主体资格涉嫌不合法。执行人陈金钢和潘义是否铁路公安局刑事侦察处工作人员,是判断执法主体资格的关键;第二,罚没内容涉嫌不合格。其中一份罚没单按根来计算黄金罚没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三,罚没决定的形式涉嫌不合法。该罚没黄金行为自始至终都没有出具一份正式的有法律依据的罚没决定书,仅仅是以凭据来代替;第四,罚没依据涉嫌不合法。直到现在为止,兰州铁路公安局都没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罚没依据;第五,罚没权限涉嫌不合法。根据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决定判决没收财产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而不是公安局。没有经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兰州铁路公安局单方决定罚没财产,涉嫌违规违法;第六,罚没客体涉嫌违法。马金山、卡胡才携带的是下庄村采金队集体的黄金,并不是黄金的所有人。如果要罚没,主体也应当是下庄村采金队。

“由此可见,该罚没行为涉嫌滥用职权、超越职权,属于违法行为。”张朝霞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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