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进一步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发布《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日起执行。
根据《公告》,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同时,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上海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政策一是减税内容多、力度大,包括增值税减免、房产税减免等内容,充分体现了对于长租公寓企业降低税费负担的导向。二是减税涉及面广,除了原有的长租公寓企业以外,一些存量土地开发的项目,也有类似减免的机会和空间。
此前,根据有关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公告》的出台意味着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享有与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同样的税收优惠。
在房产税征收方面,按目前政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公告》将租赁住房房产税优惠从向“个人”出租住房,扩大到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税收优惠范围更广。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