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10.2万公里,拥有机动车226万辆,驾驶员244万人。道路交通安全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发展、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社会性问题。《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省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
《条例》体现出对特殊车辆的严格管理,不仅规定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而且规定其他车辆在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驾驶人应当让行;“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罚款”。
《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做出了一些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4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条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其他道路上不超过10%。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城乡“同命同价”。《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做了详细规定: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交警部门的书面通知后,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支付或者垫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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