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卫生厅发出通知,对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管理作出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静脉输液管理,降低输液安全隐患,保证患者就医安全、有效,治理过度医疗,减少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
通知要求,全省范围内政府举办的村卫生室未经审批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规模较大、条件较好的村卫生室确需开展静脉输液的,应向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展静脉输液服务申请,由县、市两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批、备案后方可取得静脉输液资格。患者因病情必须输液的,未取得输液资格的村卫生室要及时将其转往乡镇卫生院诊治;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乡镇卫生院要对村卫生室的用药情况,尤其是输液药品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村卫生室接受以县为单位统一招标的药品配送企业的配送服务,建立规范科学的药品台账,切实加强药品购销、储存、销售、使用管理。按照各级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全部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在相关补偿政策保障下,推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对参合病人的临床用药应全部在新农合药品目录范围内选择,不得超范围用药。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