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下面这则新闻,我不禁担忧:或许在未来的日子,我将要触犯法律了。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案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尽管这“经常”的定义还未明确,但我明白,于我而言,“常回家看看”的频率,绝难称得上是“经常”。而当那时,难以想象,我的父母会否将我推上被告席。
“常回家看看”入法,从去年起就开始引起争议,那只是局于江苏,此次全国人大再次讨论,再度引来怀疑的目光,说法也都与去年无异。抛却口水纷争以及上述的杞人忧天,或许该换个角度来看,“常回家看看”或许有入法的必要,关键是,它应以怎样的姿态入法?又该入哪部法条?
在全国人大审议的草案中,用的是“应该”二字,即将“常回家看看”当作了一种义务。诚然,赡养老人,包括精神赡养,是每个成年人必尽的责任。但更要意识到,与老人分居、无法回家,更有着无法左右的客观因素。比如是否有足够的时间。
基于此,不如首先将“常回家看看”视作一种权利,而后用法律的力量保障此权利的实现。具体来说,就是让每个人有足够的时间、足够的能力常回家看看,至少,不伤害、不侵占人们回家看望父母的自由。
如此来看,“常回家看看”要入法,就不单单是要进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更要进入《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及其相关法规。在此之前,劳动者有一项权利,正好与“常回家看看”对应起来——探亲假。相关规定是这样说的:“它是职工依法探望与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带薪假期。”说的不就是这个意思么!然而,早有媒体调查,这个“最长可休45天”的探亲假,在很多地方很多单位,早就成了一只空文。因此,有必要以“赡养父母”“回家看看”这样的基本伦理,来进一步约束这样的休假权利的落实。
不过,话虽这样说,按照我们一贯的悲观思维,它能实现吗?与“常回家看看”入法同时传出的一条新闻是,深圳删除了男性的育婴假,理由是“不利于经济发展”,但也有人认为,即便它不删除,也没多少人能享受此假。那么“回家探亲”是否利于经济发展呢?而更让人无语的是,普通民众悲观也就罢了,倘若立法者也持有这种态度,不去加强监督落实,反而也认定“有和没有都是一回事,不如一删了之”,那么,即便“常回家看看”入了法,恐怕最终也难逃“被删除”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