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签协议出新花招 “意向金”摇身变定金
鑫报讯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房产经纪机构已经深入到房产消费的各个环节。但部分房产中介机构的违规行为也日渐增多。昨日,城关消协结合近期典型案例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与房产中介交易中的六大陷阱。
挂牌“空挂”房屋涉嫌商业欺诈
消费者雷先生在一房屋中介公司看中一套59.69平方米的住房,该房屋中介公司要求消费者须先缴纳2万元的订金,在签约购房买卖合同时,消费者发现该住房并没有办理产权证,经过考虑停止签约,并要求退还2万元订金,但该中介以种种借口推辞。
“消费者有自主选择权和商品服务知悉权。”城关消协负责人介绍,消费者购房时,房产中介要向购房消费者说明所购房屋的各项具体状况,此案中,房产中介故意隐瞒所售房屋没有产权证这一状况涉嫌欺诈。
该负责表示,根据消协接到的投诉,不少房屋中介涉嫌发布虚假信息,引诱消费者签订合同,其中包括虚构房源、隐瞒房屋质量问题、以次充好等。一些房屋中介没有房源却“挂牌”,还在网上公布一些“超低价”房源,有些甚至是“过时”已售的房源。
消协提醒,挂牌低价房其实就是以所谓“质优价廉”的“空挂”房屋吸引看房客户,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包销”“霸王条款”欺诈消费者
同时,不少中介机构不明示各项收费价格,违规操作,赚取差价和乱收费,以“包销”的名义,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和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购房者与售房者之间由于信息不畅,很难了解到真实的出售价格,其中的差价由房产经纪赚得,也就是所谓的“赚差价”。
更有个别的房产中介违规介入买卖房屋,以公司员工名义收购房产,在这个过程中,中介公司不再出面,而是将收购的房产落户到业务员身上,这样业务员就可以以房主的身份高价出售此房源,从而赚取更多的利润。
消协提醒,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不得对交易双方隐瞒真实的房屋成交价格等交易信息,不得以低价购入(租赁)、高价售出(转租)等方式赚取差价,不得谋取非法收益。
目前,一些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开具自订的合同,合同内容极不规范,连必要的条款,诸如中介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都未列入,有的合同,仍然存在“霸王条款”,导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过多限制买房消费者的责任,推托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不能达到平等履责、公平交易。当发生纠纷,房产中介推卸违约责任,消费者要求退款时,往往以各种理由推卸责任。
特别提醒: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合同履行的订金、预付款、意向金只能抵充房款,不履行也只能如数返还,不能适用于定金法则。而中介公司往往就利用这一点混淆消费者视听,在消费者取消购房意向时或交易不成时,把订金、预付款、意向金做为定金予以扣留,不返还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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