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 农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建设的电梯房,如今使用年限正在逐步迈入15年至20年,这是电梯使用的生命“大限”。目前,许多电梯超期服役,带病工作。业内人士表示,最麻烦的是电梯更换只能采取动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方式来进行,但按照国际上通行的15年至20年更换一次电梯的标准看,房屋维修资金基本上无法承受电梯更换的高额费用。(5月19日《人民日报》)
据实而论,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建设的电梯房,在居民住宅中占比并不是很大。进入本世纪后,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高层的电梯房建设才成为商品房市场中的主角。也就是说,随着时间向后推移,居民住宅电梯超期服役和更换难的问题,将愈来愈凸显。放在“电梯夺命”事件频发的现实语境中,任由住宅电梯超期服役,将会威胁到每一个人的生命安全,兹事可谓体大。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电梯属于公共设施,依法应当属于业主共有。而且,由于电梯的存在,商品房均摊面积的增加和商品房品质的提升,使得业主为此要大幅度增加购房成本。业主对包括电梯等公共设施在内的房产,拥有70年产权,并且支付了相应的成本,到头来面对自己的不动产权却“上不去,下不来”,使用权缩减到15年至20年,显然存在悖论。
据介绍,日本的房屋维修资金采取“开发商包揽”的方式,维修金就包含在房价中,由开发商全程负责房屋维修。这就要求开发商必须从一开始就面临着几十年之后的维修难题,如果开始偷工减料,越往后开支越大,这样的制度设计在要求开发商承担巨大后期责任的过程中,“倒逼”前期责任,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效应。但他山之石未必适合我们,中国的房地产企业,哪家也不敢说能够屹立70年,包揽维修何从谈起?
开发商卖的是70年产权的房子,却不管15年至20年后的事,显然是讲不通的。而且,目前这种卖完了房子就“两清”的模式,很容易导致开发商在电梯采购、安装过程中偷工减料,甚至用不了15年,就会把一摊子烂事抛给业主。所以,在电梯到期更换问题上,应该让开发商承担一定的义务。换句话说,建设高层住宅的开发商,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专门用于未来的电梯更换。
去年,南京市对部分小区的老旧电梯开始集中整治,准备用3年时间完成419部高层住宅电梯的更新改造,采取的方式是市区两级财政承担90%的费用,居民承担10%的费用。随着本世纪初建设的大量高层住宅,将逐渐迈入15年的门槛,可以预见政府部门将无力承担电梯更新改造的费用。最理想的出路还是要交给市场。
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需要主导成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专项资金从“监管责任”向“保值增值责任”转型;另一方面,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部门开发专项维修资金保值增值的金融产品。更重要的是扩大专项维修资金的来源,让开发商承担更多责任。住宅70年大限到期后续期问题模糊不清,电梯15年后更换问题受制于资金,国人用多半生的积蓄购置的房产,实在装不下这些沉重的未知。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