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处200元罚款
大西北网讯 7月26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办法》和《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我省的这两部地方性法规将于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会议审查批准了《兰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条例》明确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处200元罚款。
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任命马驰、袁治云、唐斌为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关于批准2012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决议》;审查批准了《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