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的行贿证据面前,甘肃检方到底有没有依法立案追究过白勇强,还是放了“污点证人”一马?
因“鼠标少年”案,甘肃张家川回族自治县成了舆论的焦点。日前,网友找到了一份甘肃省武威市中级法院公开的判决书,法院在该判决书中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5年期间,现任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以拜年等名义向自己的上司史居平,赠送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
《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对行贿的事实,既有受贿者史居平的供述,还有证人的间接证据,更有白勇强自己的供述:“我在公安局工作,给他拿点钱也是为了让他把我关照一下。”这完全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按两高的相关司法解释,行贿额在1万元以上就应该立案追究,所以白勇强理应受到刑事追究。
虽然《刑法》也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白勇强是否在史居平被立案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这还须由甘肃省检方澄清,不能成为“信息黑洞”。其二,即便主动交代了,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不是无罪,更不是说不应进行刑事追究。在明确的行贿证据面前,甘肃检方到底有没有依法立案追究过白勇强,还是放了“污点证人”一马?
其实,近年来的若干大案中,受贿者牢底坐穿、行贿者逍遥法外的怪象,饱受公众诟病。这种“半截子反腐”让严肃的法律打了折扣,不利于从机制上肃清腐败根源,有悖于“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反腐原则。
此外,史居平还有一项罪名是滥用职权,也与白勇强有关。判决书中还提到,2009年,天水警方在查办一起故意伤害案时,史居平指使时任秦州公安分局副局长白勇强在撤案报告上签字,未经会议研究即将该案撤销,致使凶手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史居平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但白勇强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同样涉嫌《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这罪名也未受法律追究。
不能正己,焉能正人?如果执法者本身违法,而且违法行为长期未受到法律的追究,那么司法公信将受到严重伤害。在法院判决认定的现任张家川县公安局长白勇强行贿上级、枉法撤案的事实面前,甘肃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犯罪者,还要积极澄清,回应社会质疑,如此才能树立司法公信。
原文标题及链接:徐明轩:张家川公安局长行贿一事,要说清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ociety/detail_2013_09/23/29809121_0.shtml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