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1月9日记者获悉,甘肃省综治办、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等8部门制定印发的《甘肃省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暂行办法》规定,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医疗纠纷的社会管理,有效预防与处置医疗纠纷,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同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10000元的医疗纠纷和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5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均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综治委(办)要将各地、各有关部门开展预防和处置医疗纠纷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监管,建立健全医疗投诉管理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公安部门要制定医疗纠纷现场处置预案,依法查处影响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的违法行为,可在医疗机构设立警务室或指定社区民警,指导和监督其做好安保工作。
根据《办法》,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和医疗责任事故通报制度。建立医疗责任风险共担机制,会同保险监管部门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机构应设立患者投诉维权站,负责、处理患者及其亲属的咨询和投诉事宜。制定医疗纠纷应急、处置、调解工作预案,全面实行医务公开制度,在诊疗过程中,应当依法依规及时为患者提供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清单等相关的书面诊疗资料。
《办法》规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纠纷报告后,应当责令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指导、协调处置工作,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医疗纠纷。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提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解,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疗纠纷患者或其近亲属有索赔要求且有以下情形的: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10000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10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3、二级以下医疗机构,患方索赔额在5000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4、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索赔额超过5000元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不得自行协商处置,应向医调委申请调解。
《办法》还规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接受申请鉴定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财物,以及故意偏袒一方,出具虚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违反有“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隐匿、涂改、伪造、擅自销毁病历资料的”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患者或其近亲属及相关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为:组织、教唆、胁迫他人干扰医疗纠纷处理的;占据医疗机构场所,在医疗机构场所拉横幅、设灵堂、放花圈、贴标语,或者拒不将尸体移放殡仪服务机构,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致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运行的;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盗窃、抢夺、损毁医疗机构设施、设备或者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及公私财物的;其他法定应当予以处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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