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1月18日讯 1月17日,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原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刘生海一案,刘生海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五罪名,被酒泉中院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公诉机关依法扣押的款项人民币1327万余元,由其依法处理。
19次收受同一人现金房产143万元
现年47岁的刘生海系酒泉肃州区人,2004年底至2013年5月,其担任敦煌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敦煌地税局)局长与酒泉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酒泉地税局)纪检组长职务,被捕前系定西市地方税务局副局长。2013年5月14日因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敦煌市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6月9日被依法逮捕。
据指控,2004年底至2013年5月,刘生海利用担任敦煌地税局局长与酒泉地税局纪检组长职务的便利,累计收受戴某等21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所送现金409万元,收受张某、唐某、彭某等三人以公司名义所送价值91万余元的房产四套;收受陆某、王某等二人价值3万余元的照相机、笔记本电脑、平板电脑等,合计受贿503万余元。
刘生海在任职期间,还通过出卖国有资产、套取代扣税款手续费,以及私设“小金库”,以提取现金、报销个人支出费用等方式,累计贪污公款113万余元,挪用单位“小金库”资金49万余元给他人炒股营利。
除贪污受贿外,刘生海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为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564万余元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一张,给李某开具金额分别为49万余元、25万元、6.8万余元的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三张,致使国家税收损失52万余元。起诉书还显示,刘生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有584万余元不能说明其来源。
在刘生海受贿一罪中,仅敦煌市天河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张某为了得到刘在税收方面的关照,以达到迟缴、缓缴税款的目的,进而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于2005年至2010年间,先后19次给刘生海送现金124万元及价值19万元的房子一套,合计金额143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刘生海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提取现金、报销个人支出费用、出卖国有资产、套取代扣税款手续费,挪用单位资金进行营利,以及个人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其行为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犯五宗罪数罪并罚获刑22年
法院审理认为,刘生海在担任敦煌地税局局长、酒泉地税局纪检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达472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通过套取代扣税款手续费,以及私设“小金库”,以提取现金、报销个人支出费用等方式,将单位公款140万余元据为己有,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将单位“小金库”资金49万余元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炒股营利,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且数额巨大;刘生海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家庭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除受贿所得款项、贪污所得款项外尚有588万余元差额部分不能说明来源,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利用税收征管职务之便,在没有缴纳税款的情况下,指使下属违规开具金额为564万余元的建筑安装业发票一张,致使国家税收损失2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
除部分指控数字存在微小差别外,法院认定刘生海受贿违法所得472万余元、贪污违法所得140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差额部分588万余元,共1200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外,刘生海所犯其余罪行司法机关均未掌握,侦查机关的证明证实,刘生海是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立案侦查的,但立案前侦查机关已掌握了其部分受贿事实,在侦查中,其又主动供述了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还对侦查机关根据其供述的贪污事实所发现的挪用公款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系坦白,可依法酌情从轻。刘生海归案后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徇私舞弊不征税款罪罪行,其行为应以自首论,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刘生海退赔了大部分赃款,所挪用的公款也未造成损失属实。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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