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对职务犯罪易发岗位定期轮岗

时间:2014-09-22 20:19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讯 昨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记者获悉,《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9大重点方向及领域。此外,据要求我省将对易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工作人员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明确指出,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同时,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照规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并作为主要负责人年度述职述廉内容。同时,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项目审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出让、征地拆迁、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医药购销和资源开发等活动;国有企业兼并重组、重大项目建设等活动;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养老和扶贫救灾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领域;资金高度密集领域和垄断性行业;存在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隐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药品安全等行业;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执法活动;财政资金和其他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管理。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行业、部门、岗位的工作人员。预防职务犯罪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由设在同级人民检察院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
 
  据要求,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厂务公开、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要接受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不得任用、聘用法律禁止的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财会人员等岗位工作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控告、举报。新闻媒体应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内容,不得对控告人、举报人打击报复。有关机关对举报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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