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来,17年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对其进行了九次较大修改。昨起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被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标志着刑法的第十次修改启动。
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主体被限定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且所涉的为“本单位”履职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修正案(九)草案去掉了上述限制,使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并增加规定:“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对于个人信息违法的打击面大为拓宽,约束更为严格。
这是一个移动互联网的时代,当手机已成为不少人眼中“人体器官”的一部分,对手机用户的骚扰、诈骗,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践踏和侵害,同从前的意义已迥然不同。起初,人们对骚扰电话和垃圾信息只是感到厌烦,但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智能信息终端日渐普及,不法分子的胃口和作案手段亦不断升级,从前人们眼中的“垃圾”,如今随时会变成“利刃”和“炸弹”向用户发起攻击,给后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因信息诈骗带来的损失数以亿计,有单个受害者的损失甚至高达数千万,而损失数据更呈逐年递增趋势。凡此种种都在宣告一个新时代的来临:崭新的生活,全新的挑战。这也意味着反信息诈骗和信息骚扰已经成为全社会的紧迫任务,而不能再以“小节问题”等闲视之。
早在2003年,我国就开始研究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问题,如今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还是只有一个没通过的草案。从国际上看,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保护个人信息的相关法律。美国早在1974年即颁布《隐私权法》,随后,《财务隐私权法》、《录像带隐私保护法案》等等又不断补充进来。在新加坡和中国台湾等地,个人信息亦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若有企业和机构泄露了公民隐私,有可能被罚得倾家荡产。
如今我国数字技术和互联网产业迅猛发展,正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但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却相对较弱,尽管此次刑法修订中规定“凡有盗取公民个人信息者皆可入罪”,以及“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但依然显得相对柔和,而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则有赖于更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
某种意义上,此次刑法大修关注到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已指明了一种方向,接下来,更细致的立法工作当陆续有来,为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构筑坚实的法律屏障。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