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7月22日,“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专家介绍,对于海外追逃没收的资产,与合作国家分享是国际惯例。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逐步改变。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这是一个基本的共识。也因此,长期以来,无论是官方还是民间,对于要不要与协助国“分享赃款”,心存疑虑,相关的制度建设也停滞不前。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其实已经成为我国海外追逃不断受阻,乃至于外逃贪官不断增加的一个重要诱因。
但事实上,建立“分享机制”,与海外追逃追赃并不冲突,最终的制度诉求是为了更好地追逃追赃。我国有多少外逃贪官以及带走了多少资金,坊间有多个版本,比交有代表性的说法是,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一份关于“腐败资产外逃”的研究报告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这个数据有待考证,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尽管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外逃贪官的抓捕力度,但成功抓回的只是九牛一毛。换言之,如果不能有效追捕外逃贪官,那么固守“百分之百追回赃款”就毫无意义。
既能追捕外逃贪官,又有追回全部赃款,当然是最理想的结果。但要知道,海外追逃不是一个国家能够独自完成的事,必须要通过国际合作。而既然是国际合作,就应当综合考量其他国家的利益诉求。外逃贪官从我国的法律角度看是犯罪嫌疑人,但在其他国家则是投资者。大量的资金流入其他国家经济循环内,对其投资稳定以及金融信誉,也会产生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利益补偿机制,要想剥离显然并非易事。此外,在抓捕外逃贪官的国际合作中,其他国家也需要付出一定的执法成本,指望别人“义务帮忙”也不切合现实。
“分享赃款”似乎看上去有一点利益要挟的意味,但实际上,不必对此有太多的道德偏见。一方面,这是国际惯例。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普遍采取分享资产方式处理赃款,并且是针对中国的“特殊待遇”,作为外逃贪官较多的国家,中国理应尊重和遵守这样的国际“游戏规则”。另一方面,“分享赃款”并不是一种妥协和退让,相反它是为了更好地追捕外逃贪官,向外逃贪官发出的强烈警告:没有哪个国家是真正“天堂”。这对于正欲外逃的贪官无疑是一种强大的震慑,即便从经济上来考量,也是利远大于弊的。
如果一定要做一个价值排序,那么追逃显然优先于追赃,因为只有在立足于成功追逃的基础上,追赃才有可能性,而过于计算追赃的多少,却无助于追逃。这其实就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的道理。建立“分享机制”,减少观念分歧以及法律体系的差异,降低国际合作的门槛,同更多国家签订引渡协议,置于反腐高压形势下,是跨国追捕外逃贪官以及阻断贪官外逃“退路”的一种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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