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法律专家解读:原配侮辱“小三”要承担违法责任

时间:2014-12-01 11:40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原配侮辱“小三”,要承担违法责任
  
  近年来,原配当街殴打、泼油漆、扒衣服侮辱第三者的事件频频见诸于报端、网络,产生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实,暴力事件发生在街面,就不是家务事那么简单,也不止于道德层面。按照《刑法》规定,这种在公众场合侵害女性人身权益的行为,已犯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应该遭到法律的制裁。即使情节轻微,司法机关不主动追究,受侵害的女性也可以“侮辱罪”提起自诉,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1.
  
  原配怀恨捅死第三者

  
  家住福建南平市延平区的林梅(化名)知道丈夫和秋菊有婚外情,但长期以来都在默默忍受。2011年,林梅和丈夫闹离婚,丈夫不同意,林梅恨秋菊破坏了她的家庭,2013年5月,林梅做了一个惊人的决定,要和秋菊一起死。5月10日,林梅用事前准备好的水果刀杀害了秋菊。法院审理认为,林梅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应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及秋菊也有过错,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核准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梅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林梅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44.6万余元。
  
  案例2.
  
  女子暴力捉“小三”被拘留

  
  今年30岁的西宁女子杨某因怀疑丈夫与单位女同事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多次前往丈夫所在单位闹事。今年8月25日19时,在打听到受害人值夜班的消息后,杨某便纠集女友马某等多名社会闲散人员,闯入受害人所在值班室内对其进行殴打,致受害人身体多处软组织挫伤。西宁市公安局城北分局青农派出所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往现场将违法嫌疑人杨某及马某等人控制。今年10月,经多方调查取证后,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分别对违法人员杨某和马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和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主持人:
  
  记者李升
  
  嘉宾: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小方
  
  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思霞

  
  主持人:原配报复第三者的的行为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宋小方:遭遇了配偶的背叛出轨后,原配作为受害方,为了达到泄愤和惩罚配偶及第三者的目的,通过在公众场所施加侮辱或暴力,以达到毁坏第三者的名声的,威逼第三者知难而退,从而维持家庭不破裂的目的。据司法机关的调查发现,相当一部分的家庭破裂源于婚外情,由第三者插足直接导致的凶杀、投毒、毁容等恶性刑事案件也相应增多,同时,家庭的破裂也严重影响了下一代的成长。当婚姻生活中出现第三者时,原配应当理性对待,采用正确的方式去解决,切勿出现上述过激、违法的行为。
  
  侯思霞:对于原配殴打第三者、给第三者泼油漆等侵害第三者的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构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还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为如果造成他人轻伤或有其他严重后果的,其行为触犯了《刑法》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主持人:对配偶一方有第三者的行为,有无相应的法律约束?
  
  侯思霞: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实。《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夫妻互负忠实义务对婚姻关系的稳定和婚姻生活的和谐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无过错方当事人因为配偶的婚外恋而不同程度遭受到精神上或者是心理方面的打击,法律规定了离婚时对无过错方实行损害赔偿,是对过错方侵害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惩罚,使其受到经济上的制裁,让无过错方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有利于有效维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他人能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能够预见自己的过错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减少此类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
  
  主持人:婚姻中的第三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宋小方:我国《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因第三者介入导致的离婚案件中,第三者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对于无过错方能否像第三者主张损害赔偿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刑法》规定了重婚罪和破坏军婚罪。其中,《刑法》第258条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259条第1款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侵害了原配的合法权益,侵权人不仅应承担上述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侯思霞:在这里需要明确一点,姘居、通奸不等于是重婚罪。姘居和通奸的行为均不符合重婚罪的构成要件,难以构成重婚罪,只是一种应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的不道德行为。
  
  主持人:原配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呢?
  
  宋小方:事情如果发生,切勿考虑暴力手段解决问题,应冷静分析第三者插足的原因。如果是因为丈夫受到第三者诱惑一时误入歧途,原配可以通过沟通、挽留的方式,与丈夫继续共同生活。如果丈夫心意已决,无法回心转意,婚姻确无维系的必要,二人可以通过协商或以诉讼的方式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配偶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是法院裁判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同时,离婚时,原配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当然,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原配需要向法院提交配偶在外同居的证据。实践中,对于此类证据的收集难度很大,当事人认为的客观事实到法院可能会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是证据不符合要求而被否认。
  
  所以,在此类案件中,无过错方在收集证据的时候要按照法律对证据的要求进行,法律要求证据需具备最基本的三个因素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所谓的客观性就是收集的证据是真实的,不是虚假捏造的。关联性就是收集的证据与用于证明配偶一方在外同居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合法性就是收集证据的方式及收集的证据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无过错方收集的证据只有符合上述要件,其所证明的事实能够被法院认定。
  
  侯思霞:其次,原配若发现配偶一方向第三者赠与大额财物,原配可以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并返还财产,从而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双方对于所得的财产权属存在书面约定,双方任何一方的收入等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方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一致,配偶一方在隐瞒原配的情况下,向第三者赠与财产的行为应属无效。
  
  此外,如果配偶隐瞒已婚身份与第三者再次办理结婚证或者长期与第三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如第三者明知对方已婚还与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第三者亦构成此罪。原配可以起诉丈夫及第三者要求二人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还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主持人:对于通过网络等方式传播原配扒光第三者衣服的图片、视频的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网络媒体等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宋小方:拍摄原配扒光第三者衣服的惨景并将其传播至网络本身就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如果上传者对图片和视频不做相应隐蔽的处理,直接将图片和视频上传至网站,其行为对于第三者的肖像权及隐私权构成了侵权。同时,网络媒体在传播新闻时应对内容进行严格把关,如果在未作处理的情况下转载上述图片、视频的行为亦侵害了第三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依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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