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投资公司频繁“跑路”现象透视:高回报下的诱惑

时间:2014-12-18 10:01来源:大西北网-甘肃日报 作者:徐俊勇 点击: 载入中...
  原标题:记者关注:投资公司频繁“跑路”现象透视

  大西北网12月18日讯 9月4日,甘肃正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从兰州“蒸发”,造成群众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截至12月10日,在3个月时间,兰州市连续发生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已达35余起,涉案金额高达5.4亿多元。经记者调查,这种高回报的投资公司在兰州市迅速增加,使许多手头宽裕的市民趋之若鹜。
  
  然而,高回报背后存在的高风险,极易导致投资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兑现投资者本金和利息,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另外,投资公司缺乏市场有效监管,投资公司出现卷款“跑路”现象也绝非偶然。同时,连续发生的“跑路案”也使合法合规的投资公司声誉受损,专家呼吁可以考虑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审计部门免费对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以杜绝非法集资诈骗。
  
  高回报下的诱惑

  
  11月20日,兰州再次发生投资公司“跑路案”,甘肃鑫隆投资有限公司、兰州永安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失联,数百名投资者及公司员工向警方报案。据初步了解,两家公司投资人超过200人,涉案金额近2000万元。12月4日,甘肃捷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失联,该公司的门店员工陷入恐慌,随后,公司员工和客户向警方报案。
  
  据办案民警介绍,从这些“跑路”的投资公司分析来看,大都是一些外地人在兰州注册的公司,在其他省份也有分公司,他们用虚假的投资项目,向投资者鼓吹高回报,以此吸收社会资金。
  
  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大部分公司都将门店装潢得非常气派,聘用的公司员工也大都是80后,着统一服装,看上去年轻富有朝气,然后采用传销式的运营模式,向亲朋好友以及手头宽裕的老百姓游说投资之后,会受益到比银行高很多的利息。比如,已经“跑路”的甘肃世合投资有限公司采取连环集资付息的方式,以12%-18%的高息吸纳公众存款,存期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不等。在这样极具诱惑的条件下,有些受害人将投资风险抛在脑后,拿出了家里的所有积蓄投资,少则1万元,多则200多万元。
  
  但是,投资公司豪华的门面装修、先进的办公设备,以及诸多营业网点房租和员工工资等都需要大量的费用开支,他们便采取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运转,一旦资金链断裂,公司法人或者负责人便立马失去联系。
  
  同时,这些投资公司的资金外流严重、警方追缴起来很困难。
  
  投资公司声誉受损

  
  据了解,兰州市目前有投资公司1800多家,大部分投资公司开设在人口密集的临街铺面,或者市区繁华地段的高档写字楼。
  
  连日来,经过记者踏访发现,在兰州市区的一些停车场,有些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不断地向车辆的前挡风玻璃处夹贴投资公司的宣传单,以此扩大公司的知名度或者吸引公众投资。
  
  在记者的调查中还发现,有的投资公司还打着社会公益活动的旗号,诱导市民去投资。近日,记者突然接到一个陌生号码的来电,自称在周末要举行一个关于饮用水方面的社会公益活动,然后对方通知了活动地点,并称参加者均有精美礼物相送。当记者问及对方是怎么知道电话号码时,对方称,是按照号段去拨打的。
  
  随后,记者按照活动时间来到南关什字附近一幢写字楼的主办会场,一进门,记者就发现主办方是一家投资公司。活动开始后,主持人只字不提饮用水的主题,而是将参会者单一分开,由投资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对一地坐在小圆桌前,拿出公司的投资方案,讲解如何投资,如何得到“高回报”。许多参会者顿感上当受骗,纷纷在不满中起身离开会场。
  
  市民李兵说:“不管投资公司如何变换花样去诱骗市民,投资肯定存在巨大风险,有些投资公司看似非常有实力,也许背后就是一个空壳公司,说不定哪天投资人的钱就会被骗走。”
  
  一名兰州市某投资公司的负责人告诉记者:““跑路”的投资公司,给一些有实体或者有实力的投资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就我的公司而言,前来投资的市民已经大大减少。”
  
  “羊群效应”驱动了“跑路案”
  
  在企业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成立“投资公司”门槛被降低。“事实上,这些含有投资字样的公司要开展金融业务,就必须要有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批准。”兰州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市民想投资理财,不仅要认清该公司是否有银监部门的批准,还要考察投资公司的资质和经营方式等。
  
  中国三产化/服务化著名学者、甘肃农业大学教授贺有利认为,兰州市连续发生非法集资诈骗“跑路案”35起是“羊群效应”的驱动。当第一家投资公司“跑路”后,经过媒体报道,许多投资者知道后,就会要求投资公司退还本金,支付投资收益,一些非法集资诈骗的投资公司一看无法再进行新的更大的集资诈骗,于是就卷款“跑路”了,形成集中“跑路案”。
  
  有专家认为“跑路案”与“先照后证”有很大关系,但贺有利认为,非法集资诈骗集中“跑路案”与“先照后证”没有直接关系,“先照后证”刚刚开始实行,“跑路”的35家投资公司应该绝大多数早就成立了,属于“先证后照”。“先照后证”与“先证后照”只是一个程序问题,关键是金融、工商等监管部门一定要切实有效地监管起来。
  
  贺有利认为,公安经侦部门一定要加大力度,依法抓捕“跑路”投资公司的非法集资诈骗者,加大力度追缴资金,尽量减小投资者的损失,司法部门一定要依法给予严惩,以儆效尤。
  
  贺有利认为,今后,金融、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投资公司的监管,甚至可以考虑金融监管部门协调审计部门免费对投资公司的资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以杜绝非法集资诈骗,保护有实体或者有实力的合法合规的投资公司。金融等监管部门要加强防止非法集资诈骗方面的宣传,使广大群众清楚认识“参与非法集资、损失个人自担”,拒绝高利诱惑,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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