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城关区工商局酒泉路工商所近日成功调解一起因预付式消费卡消费受限制而引发的消费纠纷。今年3月初,消费者刘女士来到酒泉路工商所称:其2013年在甘南路某家美容院预付4000元办理了2张消费卡,后因工作原因,一直没有前去接受服务,今年年初前往该店时发现该处已经变更为茶楼,无法兑现服务。无奈之下,刘女士来到酒泉路工商所,要求给予维权。
工商所工作人员受理了该投诉,并仔细查看刘女士提供的消费卡,发现在卡的背面有原美容院与现茶楼的商标标识。经过工作人员进一步了解,发现美容院与茶楼的法人是同一个人。工作人员立即与该负责人取得联系,该店负责人承认自己的错误,诚恳接受工作人员的调解建议。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退还消费者4000元消费卡费用。至此,消费纠纷圆满解决。
在此,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对经营者的经营状况和对自身接受服务的效果预测还不清楚的情况下,不要投入过多的钱买卡;买卡前最好与商家签订双方均可接受,并能切实履行的书面合同,谨防服务方的虚假宣传和霸王条款;发现问题与商家协商未果时,消费者应及时持有效合同和消费凭证到消协投诉,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但前提是需要原单位法人代表不变以及分裂后的企业与原企业是同一家的才可以进行承担。同时,若该整修后企业的法人代表以及企业名称都作出了变更,那么该商户将不承担之前企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