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没买成一万元还退不退?
法院终审判决:这是斡旋金,要退
大西北网讯 市民有意购房,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交纳了一万元钱款。可买房没谈成,市民想要回这一万块。纠纷就此发生,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说“这一万元是定金,不能退”;市民说“这一万元是斡旋金,可以退!”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5月16日记者获悉,兰州中院终审判决,退钱!
支付斡旋金买房差点变成定金
第三人张某某口头委托兰州某房地产代理公司出卖其位于安宁区的房屋一套。2016年3月13日,马某某通过房地产代理公司提供的房源,看中张某某的房屋。当日,马某某先向房地产代理公司交纳了1万元斡旋金,随后双方签订了《代收定金同意书》。双方约定:房地产代理公司将张某某位于安宁区的房屋提供给马某某,马某某同意认购并自愿支付定金1万元,马某某在签订《代收定金同意书》后,需与卖方在2016年3月21日前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签订之时,马某某应向房地产代理公司支付佣金,房地产代理公司代收的定金,待马某某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履行时,冲抵购房款。
协议签订后,房地产代理公司通知第三人张某某领取定金。同日,第三人张某某(委托方)与房地产代理公司(代理方)签订了正式的《房屋委托销售合同》,双方约定了合同代理期限为3个月等细则。
2016年3月21日,在约定的签约时间,马某某陪同家人看完该房屋,因家人对楼层不满意,马某某决定放弃。4月中下旬,马某某又想购买该房屋,房地产代理公司称房屋已经出售,向马某某提供了另外一套房屋,马某某也不太满意。自此,房地产代理公司再未向马某某提供房源。期间,马某某向房地产代理公司索要代收定金同意书被拒绝。于是,马某某将房地产代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支持买房者讨回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涉及的1万元,是为原告马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设立的担保,具有定金性质,应认定为购房定金。由于马某某的原因,致使未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故对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某的诉讼请求。马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结合本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马某某向房地产代理公司支付的1万元是斡旋金还是定金。依据业已查明及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马某某欲买房,遂委托房地产代理公司进行斡旋,交付了1万元斡旋金。在支付斡旋金同日,马某某又与房地产代理公司签订了《代收定金同意书》,但房地产代理公司未向马某某提供该同意书,且该同意书中亦未明确约定——将马某某支付的1万元斡旋金转为定金的事实。据此,马某某要求退还斡旋金应予以支持。综上,法院终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房地产代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退还马某某斡旋金一万元。
(责任编辑:苏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