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规范油气管道安全评价报告编写工作
日前,记者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从即日起,我省油气输送管道建设单位须聘请有相关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要求编写安全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国家安监总局组织编制了《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和《陆上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安全审查要点(试行)》。
省安监局要求,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未按照规定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安全设施条件审查和设计审查;对未按照规定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建设项目,不得予以行政许可。
《安全评价报告》必须详细说明管道及各站点、阀室周围各个方位的村庄、建筑物、地表地下水体及河流分布等情况,并就周边环境对管道及各站点、阀室和管道及各站点、阀室对周边环境的安全影响进行分析,给出结论,提出对策措施意见,不得隐瞒遗漏。要明确管道及各站点、阀室方位及是否存在山体滑坡、泥石流、山洪、暴雨等灾害影响,对可能存在灾害影响的,应提出由相关单位开展灾害评估的建议。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要逐项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基本安全设施、专用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等逐项进行符合性检查,并明确验收结论。对有设计变更的,应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变更。安全评价机构对属重大变更且未履行变更手续的,不得给予合格的评价结论;对已履行相关手续的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应对其安全可行性进行评述。安全监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未履行重大设计变更审批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