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农民撞死4名中学生逃逸被执行死刑

时间:2012-02-24 15:12来源:光明网 作者: 点击: 载入中...

  昨日,王双娃被执行死刑(陕视截屏)

  昨日,王双娃被执行死刑(陕视截屏)

  王双娃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王双娃在法律文书上签字


  3年前,泾阳县农民王双娃开着自卸货车撞死上学路上的4名中学生,“210斗门特大交通肇事案”震惊全省。

  3年后,王双娃平静地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裁定书签字。昨日上午,王双娃被执行死刑,结束了44年的人生。

  最新消息

  昨日上午执行死刑 7小时后亲属知晓

  今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对王双娃死刑复核的裁定。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昨日上午11时,验明正身后,王双娃被执行死刑。

  据知情者透露,王双娃与数名罪犯一起被执行死刑。临刑前,王双娃戴上帽子,换了一身新衣。2月22日下午,王双娃的妻儿亲友见了王双娃最后一面。

  “得知消息我们很突然,没想到这么快就执行死刑了。”昨日下午,王双娃的一位亲属告诉记者,他们下午6时刚刚获悉,事前并不知情。亲属会见是王双娃提出来的。“2月22日下午的见面很匆忙,由于隔着障碍物,双方说话也听不太清,王双娃简单和妻子交流几句话,又叮嘱了下孩子。”

  据其亲属讲,获知消息王双娃妻子王小娟在家哭泣不止,“王双娃八十多岁的老母亲还不知道此事。”亲属说,出事后家里欠的外债还一直未还上,王小娟也没正常工作。

  案情回顾

  疲劳驾驶撞死4名中学生

  2009年2月10日清晨,王双娃驾驶大货车,从泾阳县向户县运送水泥熟料。在斗门一搪瓷厂附近撞上上学的中学生,酿成4死1伤惨案。随后,王双娃回到泾阳县,拿着妻子交给的1000元出逃。5天后,他返回泾阳向警方投案。

  庭审期间,王双娃辩称,事发前他连续十几天出车,休息不好,每天只睡两三个小时。发生事故时正在打盹,没意识时撞到了人。法院认为,王双娃虽然主动投案,但归案后的供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不符,不能如实供述其明知车下挂有人或物而逃逸的主要犯罪事实,故不应认定其构成自首;明知将人拖挂于车下,仍驾车前行逃离现场,导致两名学生被拖挂170余米后死亡,客观上实施了杀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010年11月17日,西安中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王双娃决定执行死刑。其妻王小娟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儿子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一审宣判后,王双娃提出上诉。称案发时他不知道车下挂有人,不具有主观故意,且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2011年8月12日,省高院终审驳回王双娃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解析

  交通肇事何种条件下会转化为故意杀人

  交通肇事在何种条件下会转化故意杀人罪?昨日,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多位陕西法律界专家。

  据专家介绍,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只有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

  专家解释,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伤亡,肇事者具有救助义务。交通肇事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转化。根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处罚。

  “而肇事者明知继续行驶,极有可能导致被害人死亡,但为逃避罪责驾车拖挂被害人逃逸,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直接对被害人生命造成侵害,其主观心理状态发生转化,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来源:华商报 记者 宋飞鸿 宁军 实习生 孟洁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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