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已建成保障房要尽快入市胥会云[ 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已建成的保障房要尽快投入市场 ]
8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天津考察保障房建设时强调,衡量安居工程进展好坏、水平高低,不能只看开工数,也不能只看竣工数,而要看是否及时投入市场,解决群众的迫切需求,质量和服务群众是否满意。
温家宝来到天津市北辰区双青新家园建设工地。这里是天津目前在建的、规模最大的保障性住房项目。温家宝说,做好保障房工作是稳定房价、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的重要支撑。本轮房地产调控已经持续两年,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房价过快上涨势头总体上得到遏制。
他说,房地产市场调控仍处于关键时期,巩固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需要坚决遏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更重要的是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已建成的保障房要尽快投入市场。
保障房有助稳定房价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加快入市能够增加供应,有助于稳定房价。
中国房地产数据研究院执行院长陈晟则表示,调控的一个有效成果就是保障房数量增加得很快,现在可以通过上市,更直接地对楼市调控产生影响。
2009年至2011年底,全国共开工建设城镇保障房2100多万套,基本建成1100万套。保障性住房覆盖面从2008年不足4%提高到11%。
住建部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全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开工580万套,开工率为77%,基本建成360万套,完成投资6600亿元。“这些基本建成和在建的保障房,将会在未来1~2年内形成供应,不仅可以稳定房价,也可以实现某些城市此前承诺的房价稳中有降。”陈晟说。
3月以来全国主要城市住宅成交量持续攀升,部分地区房价止跌反弹。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表明:7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环比价格下降的城市有9个,持平的城市有11个,上涨的城市有50个。其中,上涨城市比6月份增加了25个。
为了防范房价上涨,7月7日,温家宝总理在江苏调研时强调:绝不允许房价反弹。7月19日,国土资源部、住建部联合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坚决防止房价反弹。7月24日,国务院派出8个督查组,对16个省市开展专项督查。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提出:下半年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坚决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切实防止房价反弹。
中国房产信息集团(CRIC)联席执行总裁丁祖昱对记者表示,虽然房地产市场依然存在压力,但是“房价并不具备继续向上走的条件。”他表示,传统的9~10月虽是旺季,但需求不会释放太快,房价上升动力不足,自然没有下降空间。
保障房或共有产权温家宝指出,要高度重视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分配几个关键环节。第一,建设环节除了要按期进行施工外,最重要的是保障质量。要把质量作为安居工程的生命线。第二,分配和管理环节,必须建立严格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第三,布局和配套设施必须摆在重要位置。保障性住房规划选址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充分考虑群众交通、上学、购物、就医等实际问题。
最近,各地保障房也陆续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比如腐败、“叫好不叫座”,或本是“人等房”却成了“房等人”等现象。
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副会长顾云昌日前在第二届“公共住房的未来”国际研讨会上表示,这背后可能存在规划、交通、配套等问题,“也有我们对保障对象是谁、保障能力多大、保障措施、进出机制怎样没考虑周全有关。”
顾云昌说,如经适房中的腐败问题,和政策没有上升到法律体系,或基层执行力不够有关。所以既要有法律制度,又要依法治理。
有媒体报道,住建部已经完成了《基本住房保障条例》草稿的起草工作,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要求购置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须和政府“按份”共有。
此前公示的《基本住房保障条例》第二十九条显示:配售的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由购房人和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对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按份共有。承购人产权份额按照保障性住房价格占购房时同地段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的比例计算;其他产权份额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2009年6月,上海已经探索建立了共有产权保障房制度。通过售房合同的事先约定,按出资比例享有产权份额,在购房人居住期间政府让渡名下的使用权,购房人五年后按规定可以上市转让,并按照此前约定的产权份额与住房保障机构分配转房收入。
2009年底,上海在徐汇、闵行两区实施共有产权房试点,房源销售基准价在每平方米4800元~5200元,居民和政府按“七三开”共有住房产权。此后,上海还几次降低共有产权房门槛,并出现“六四开”的共有产权比例。
上海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刘海生说,试图通过此举,既解决中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住房消费支付能力不足的问题,又解决当前阶段性保障和未来上市收益分配的有效衔接与公平性问题。
也正是因为存在腐败、资格审定难等原因,河南省将取消经适房,大力发展廉租房和公租房。
顾云昌对本报记者表示,关键是保障房进出机制出了问题,在严格管控进出机制的前提下,继续建设经适房或共有产权房,让中低收入家庭享受房地产带来的增值部分也是合理的。“不要随便取消或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