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2013年招商引资项目导则》出台——
禁止在规划工业用地上建职工住房
鑫报讯 昨日,记者获悉《兰州新区2013年招商引资项目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已出台。《导则》指出,禁止企业在规划的工业用地建设职工住房,职工安置由新区统一建设和配售保障性住房,新区原则上不单独为企业提供住房用地。
根据对兰州新区的功能定位,兰州新区要围绕建设“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划分为石化产业园区、装备制造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物流产业园区、行政文化中心、科教研发园区、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等七大园区展开招商。其中石化产业园区炼化产业园重点引进原油加工、化工产品、合成新材料、精细石油化工等石油炼制及化工项目;精细化工产业园重点引进催化剂、添加剂及助剂产业、特种树脂、涂料及聚合物产业、含氟精细化学品产业、有机硅产业等精细化工项目;石化新材料产业园区重点围绕基础石化原料,引进聚烯烃及改性材料、合成橡胶及功能弹性材料、特种石墨、特种润滑材料、碳纤维、复合材料制品、特种玻璃等投资化工新材料项目。《导则》规定:入驻新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各产业区引进的龙头企业项目投资额应在10亿元以上,一般项目投资额应在1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和配套企业根据情况可适当降低投资额标准。入驻新区的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总额应在5亿元以上,主要引进物流、商贸服务、五星级酒店、大市场及大型城市综合体等业态的项目。
《导则》对机动车停车位标准有明确要求:在城市综合体中,商业办公和商业零售0.8辆/百平方米;住宅1.0辆/户;超市1.0辆/百平方米。在大市场项目中,机动车停车位标准不小于0.6辆/百平方米。机动车主要出入口部分不得对城市道路形成干扰。
此外,《导则》还规定,禁止企业在规划的工业用地建设职工住房,职工安置由新区统一建设和配售保障性住房,新区原则上不单独为企业提供住房用地;对于职工人数在500人以上的企业,企业可以按照新区规划在新区管委会指定楼位建设职工住房。投资总额低于1亿元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按相关产业方向入驻各产业总部基地或园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复后3个月内,项目必须实现实质性开工建设(季节原因除外),土地出让合同中必须要有未按约定时限开工建设的违约责任追究条款,如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1年内无实质性开工建设情况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金额为土地出让金总金额20%的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更多详情请点击大西北网http://www.dxbei.com/n/xinqu/)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