诫勉对象、约谈对象廉政档案、函询材料是干部选拨任用重要依据

时间:2014-09-03 20:31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兰州新区规定——
 
  大西北网讯 近日,为加强对兰州新区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增强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兰州新区制定了《兰州新区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兰州新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约谈制度(试行)》、《兰州新区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制度(试行)》三项制度,以深入推进兰州新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
 
  诫勉当年干部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优秀等次
 
  依据《兰州新区党员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试行),党员领导干部出现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纪检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情况较差的和“一票否决”的;年终综合考核不称职的;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等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违纪或尚未造成严重影响及后果的,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根据介绍,诫勉谈话对象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及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各国有企业和乡镇的党员领导干部(含聘用人员)。党员领导干部在诫勉期间及当年度内,不能提拔、调动,不能参加各类先进个人的评比。干部接受诫勉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延长诫勉期或一年内被两次诫勉的,不得评为称职及以上等次;诫勉期限跨年度的,以所诫勉期限较长的年度为参考评定年度。诫勉期间,被诫勉人每月绩效工资和当年目标管理奖金按半数发放;延长诫勉期或一年内被两次诫勉的,取消诫勉期内每月绩效工资和当年全额目标管理奖金,组织部门对在诫勉期内的党员领导干部及时备案并协调财政局做好被诫勉干部绩效工资和目标管理奖的核发工作。《诫勉谈话通知书》、《诫勉谈话登记表》等记录材料和解除诫勉材料进入诫勉对象的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廉政约谈谈话记录作为干部选拔重要依据
 
  为深入推进兰州新区党风廉政建设,兰州新区结合新区实际,制定了《兰州新区党员领导干部廉政约谈制度》(试行)。依据规定,廉政约谈时,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并负责做好谈话记录。廉政约谈主要包括日常廉政约谈:围绕中心工作,对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部门、重点岗位领导干部,须实施日常廉政约谈。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的进展情况和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情况,谈话人要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廉洁自律和勤政务实,确保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的快速推进、廉洁实施。对工作生活中出现重大困难和挫折的党员领导干部,要实施日常廉政约谈,给予真情关怀,帮助缓解压力,稳定思想,解决困难。警示廉政约谈:领导干部个人或分管部门(处室)在廉政勤政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现象的,须实施警示廉政约谈。约谈对象要重点对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现象进行原因分析,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回访廉政约谈:对受到党政纪处分后依然在机关、企事业单位任职的新区干部(含聘用人员),须实施回访廉政约谈,了解和掌握约谈对象对错误的认识和整改情况,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释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使其放下包袱,振作精神,改正错误,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约谈对象要重点汇报对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整改情况。据悉,廉政约谈谈话记录由新区纪工委记入约谈对象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出现六种情况可向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兰州新区党员领导干部函询制度》(试行)的制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完善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约束机制。函询制度是纪检监察机构以函询方式向党员领导干部了解核实有关问题和情况,并要求其作出书面回复的一项监督措施。根据介绍,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函询: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组织上认为须由本人说明、解释清楚的;在干部日常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纪检监察机构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须由本人说明的;与执纪执法部门联系中或干部廉政档案信息汇总分析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反映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应报未报或报告不实的;上级组织转来要求党员领导干部配合落实有关问题的;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情况。
 
  党员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必须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经纪工委书记办公会议研究后给予纪律处分。 经函询和调查了解,查实为属一般性问题的,由纪检监察机构同干部本人谈话提醒注意;对确有错误但不够纪律处分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本人的回复材料,由新区纪工委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管理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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