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3月30号上午10点左右,在湖北省巴东县沿渡河镇西边埫村宜巴高速公路29标段建设工地,当地村民因水毁财产补偿诉求与29标段项目部发生纠纷,在交涉过程中,一位村民被水泥罐车碾轧致死。
目前,肇事者已被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杀人被刑拘。但案件发生是否有人指使仍存争议。
记者来到事发现场的时候,死者的灵堂就设在在湖北宜(昌)巴(东)高速第29标项目部院子里,死者张如琼的遗体则被移放到项目部的一间活动板房内。事发时,当时很多村民们都在现场:
村民:死者当时就站在那个罐车的前面,那个搞协调的谭逢彬就上到罐车去把车启动了,那罐车一瞬间就过去了,过去就看见那个人倒在地上,当时从来没有见到这种场面,那里面的人差不多吓呆了。
村民:当时看到确实蛮残忍,为什么要残害别人的生命,调解有当地政府、有司法部门呢。
老村支书童以列说,事发后不一会就就赶到了事发现场。
童以列:开车的是项目部的一个协调员,碾了以后当时车没有停跑了,有一个二三里路吧把他拦下来了,但是,最后他就说的意思是他们项目部的领导,老总,他下令说你给我碾,碾了不要紧。
记者了解到,建设中的宜巴高速起自宜昌市夷陵区,终点在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巴东县,全长近173公里,到今年为止开工已有四个年头。出事地点为宜巴高速的第29标项目部,距离死者家房屋仅一墙之隔。项目部上有标牌显示施工方为中路北方工程有限公司。据老村支书童以列回忆,施工方对村民的相关补偿迟迟没有兑现,村民们与项目部的纠纷一直不断。
童以列:高速公路到这我们老百姓应该支持,是不是,国家建设,损坏老百姓的东西就要合情合理的补偿,一直到现在迟迟不赔偿。
据巴东县公安局党委委员田发敏介绍,案件正在侦办之中。
田发敏:目前,已经对疑犯嫌疑人涉嫌故意杀人将他刑事拘留了,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对于肇事者称是项目负责人指使所为,田发敏说: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就目前掌握的证据,应该不存在有人指使的情况。
巴东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向记者透露,4月1号,宜巴高速公路29标段项目部已经同死者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家属已经同意明天早上将按照当地的风俗对死者下葬。目前善后工作仍在进行。
而就在这起惨剧发生的3天前,河南郑州市中牟县西春岗村村民、土地承包人宋合义死在了自家的承包地里。和张如琼一样,宋合义也丧生于冰冷的庞然大物碾轧之下。导致宋合义死亡的是河南弘亿公司的铲车。据他亲戚表示,宋合义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承包地,阻止河南弘亿公司的强行占地行为,被铲车压死的。而河南弘亿公司对此坚决否认。
昨天(1号)上午,弘亿公司方面和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生命已逝,一纸赔偿是否能解决所有问题?
记者今天中午从中牟县委宣传部了解到,弘亿公司方面与家属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宋合义妹夫袁敬良说,人的事情,谈妥了,地的事情,还在谈:
袁敬良:民事这一块,我们昨天晚上谈好了。(家里人)现在情绪也稳定了,昨天晚上一直整到今天早上才达成。赔偿这跟别人达的有协议,不好跟你说。那块地现在还没有说呢,我们不准备再介入这种事了。还有另外两家承包人,别人说同意,俺们这都没有意见了。
赔偿事宜基本结束,但对于承包的土地,弘亿公司还在与家属协商。弘亿公司董事长助理宋林鸿对此的表态是:
宋林鸿:土地的事,他不愿意给我们就不要了嘛,土地的事正在协商嘛。
3月27号,在中牟县西春岗村从事生态农业开发的河南弘亿国际农业科技公司,没有与农民签订书面的土地流转协议,就将铲车直接开到农民宋合义承包的林地里。宋合义阻拦未果,被施工过程中的铲车碾死。30号晚上10点半,中牟县警方公布侦查结果:弘亿公司员工、铲车驾驶员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对侦查结果,中牟县公安局宣教科科长王发明做了如下阐述。
王发明:目前,侦查结果为:一是死者宋某,男,46岁,系因碾压导致颅脑损伤、血气胸造成死亡,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3.91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第二是驾铲车司机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已被刑事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理。
短短三天,两起悲剧,虽然是极端个案,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城市中常见的强拆行为越来越多地在农村的土地上发生,类似的纷争在很多地区都会上演。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李国翔认为,纷争背后的社会现实值得警惕。
李国翔:我们前几年搞土地增减挂钩,希望通过土地的综合治理,一个方面满足城市的土地的需要,另一方面我们也希望我们的农业能够搞规模经营。这样就有一些地方借这个名义大肆的侵占农民的土地,有些地方搞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农业示范区,(集整)土地确实必要,但是往往这是一些地方经常会出现不顾农民的实际的这种情况,往往导致激起不良的后果甚至是恶果。这个是中央的三令五申,特别强调一定要保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相违背的。
不过,没有人愿意看到流血冲突的发生,常年处理类似案件的北京农权律师事务所的李刚律师提醒农民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李刚:如果说是典型的侵权纠纷,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来进行诉讼的,但是有一些情况像土地征收纠纷,它原则上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我建议农民朋友在自己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受到侵犯的时候,应当区分责任界线,采取正确、合理、合法的途径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再一个在实际过程当中,即使双方协商不一致,或者说侵权造成的损害双方不能达成意见的情况下,也应该通过法律诉讼的途径。
前不久,李克强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曾经就我国的城镇化建设着重强调,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新型城镇化必须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要保住耕地红线,保障粮食安全,保护农民利益。对此,我们应当铭记在心,只有以人为核心,以农民利益为核心,类似的悲剧才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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