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如何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相关工作?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必须拆除和迁移相关市政公用设施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与相关产权单位进行协商,有关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建设完成后,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拆除和迁移的市政公用设施进行恢复,恢复方案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产权单位共同制定。
26.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占用公共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相关工作,具体有哪些规定?
?答:本办法规定,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占用公共绿地或者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共绿地占用、恢复及苗木移植方案,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公共绿地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恢复;树木由绿化管理单位组织移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移植费用。需占用其它绿地或移植树木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市生态行政主管部门及绿地(树木)产权或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制定占用、苗木移植方案,并按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委托专业园林绿化企业进行移植。
27.如何处理好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的建设与地面建筑的关系?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的建设,不受其上方土地使用权权属的限制。因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地下、地上空间的,其上方和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沿线上方及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以及设施的安全。
28.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交通疏解工作?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制定交通疏解方案,避免或者减少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
29. 如何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建成后的验收工作?对试运行、试运营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本办法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办理轨道交通设施及相关项目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营基本条件评审。评审合格的,进行不少于一年的试运行,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试运营验收合格的,交付正式运营。轨道交通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对前述过程进行
监督管理。
(兰州市政府法制办 兰州市轨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