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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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治发展历程表明,公民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指标,极大影响着法治国家建设进程和建设效果,伴随着法治国家构建的始终。法治意识是法治国家的关键要素,法治国家又是法治意识的基本载体,二者互相作用、互相促进。
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夯实了法治国家建设的制度基础,让法治国家建设有了基本前提,法律体系的权威不言而喻。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被普遍遵守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在一个国家中,除去法律,还存在着多种社会规范,如道德、宗教、习俗、政策、公司章程、学校纪律等,它们调整着各自领域的社会关系。道德规范源于对社会秩序的理想,不同立场、不同的社群存在着不同的道德标准;宗教教规展示的是教徒对现实及未来世界的愿景及其信仰;习俗是从悠远年代传承的、具有持续存在和稳定性的规范;政策则是国家为完成阶段性工作时所采取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至于公司章程和学校纪律,是规定特定群体在特定领域所必须遵守的内部规范。在一个国家中,这些规范缺一不可,但在法治国家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社会规范,这是由法律的国家意志内在规定性决定的。毕竟,道德和习俗更多体现其地方性,而宗教教规、公司章程、学校纪律仅具有特定群体规范性质,它们都不具备法律的国家权威性和普遍性。政策是调整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等的阶段性手段,也不具备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权威并不排斥与之相适应的其他社会规范。在法治国家中,其他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存在一定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必要的其他社会规范是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有效补充。正如有法学家说的那样,法律如同房间里的一盏灯,它不可能照亮每一个角落。所以,有些地方如果存在灰暗的情况,其他社会规范的出现就显得必不可少。不过,这些社会规范仅仅只是作为补充而存在,并不能将法律取而代之。而且这些社会规范一定要与法律适应而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法治的铁律。
但仅仅有法律,哪怕是最完美的法律,如果不能得到应有的普遍认同和遵守,也只能是一张废纸。所以,在法治国家,除去制定健全的法律,还必须确定法律在位阶上高于其他社会规范以及法律的普遍适用性。
确立公民法律权威认同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要求其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规范,这是不证自明的道理,也是公民的基本义务。但是,由于法律意识的差异,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这样信守。比如,有人用道德绑架法律,有人鼓吹宗教代替法律。他们视国家法律为无物,将宗教教规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有些人还打着宪法的旗号,美其名曰宪法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在他们看来,自由就是可以随心所欲。需要指出的是,任何国家的宪法都既赋予权利也设定义务。我国宪法规定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和“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在法治国家中,公民不能仅仅有权利意识而没有义务观念,仅仅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一个不认同国家法律制度的人,也不会有对国家的基本认同感。这是因为,国家认同并不是空泛的口号,它有其基本的内容,起码公民个人必须认同法律制度,在更高层面上,则是真心拥护法治权威。
法治意识并不是每个人天生就有的,需要有一个学习和训练的过程。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应该从小开始,从学校课堂开始。通过学校教育的正确引导,使他们树立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权威的理念,培养秩序与自由相统一的法治观念,引导他们确立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规则意识,践行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行为准则。
不过,仅有课堂学习还不够,社会还应该在法治意识培养方面有更多作为。首先,应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等各种媒介大力普及法治意识。其次,通过社会组织对民众进行培训,以案例讨论分析、录像等教学方式提高他们学习和践行法治的积极性。最后,对曾经有过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有针对性的法治意识教育培训,也不失为一种帮助他们真正认识到以前对社会的危害行为,并认真遵守法律的行之有效的办法。总之,应通过各种途径,使法治意识成为每个人的内心自觉,铸成每个人对法治的真诚信仰,这是实现美好生活的关键所在。
(作者:张永和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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