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实施意见》为农民工服务

时间:2015-06-25 09:57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吴少华 点击: 载入中...
  我省出台《实施意见》为农民工服务
  
  2020年,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实现市民化

  
  大西北网6月25日讯,近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我省将引导约350万人就近城镇化,努力实现2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未落户的也能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农民工群体逐步融入城镇,为实现农民工市民化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实施意见》提出,我省将以贫困地区、革命老区、藏区为重点,整合培训资金和资源,改革培训方式,确保到2020年实现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全覆盖,每个贫困家庭至少有1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大力开展“陇原巧手”、月嫂等劳务品牌培训。健全农民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鼓励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鼓励农民工申报职称,适当放宽学历、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条件。鼓励各类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开展农民工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实施意见》提出,深化省际劳务合作,在劳务基地和服务工作机构覆盖京津唐、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的基础上,向中西部地区、重点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延伸。深入开展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活动,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小城镇经济,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现代旅游业和物流服务等新业态,开发适合农村劳动力的就业岗位,促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政策机遇,积极推行“项目+劳务”的合作模式,大力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境外就业。鼓励企业吸纳农民工就业,企业招用农民工达到职工总数10%以上且参加失业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享受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补贴政策。
  
  《实施方案》提出,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放宽农民工创业准入条件,对符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当场核准办结。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落实定向减税和普遍性降费政策。农民工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价格调节基金和个人所得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农民工纳税人,暂免征收营业税。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帮助有条件的农民网上创业。
  
  《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将全面实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在流动性大、季节性强、用工时间短的行业,推广使用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同时,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政府应急周转金、农民工实名管理、欠薪清偿责任、失信惩处、工资支付行政司法衔接等六项制度,健全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并落实工程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欠薪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定期向社会曝光。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制定保障农民工同工同酬的意见。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
  
  实施农民工社会保险全覆盖计划,督促与农民工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完善灵活就业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灵活就业农民工可以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力推进“同舟计划”,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季节性用工企业的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稳步推进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农民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即时结算提供便利。按政策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范围。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帮扶行动,保障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
  
  《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农村集体收益分配制度,健全与户籍制度改革相配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开通农民工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及时公正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
  
  《实施方案》提出,我省将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稳定就业并有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区,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区,可以对稳定就业的年限和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但对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2年。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统筹考虑本地区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以就业年限、居住年限、城镇社会保险参保年限等为基准条件,制定具体落户标准,向社会公布。
  
  《实施方案》提出,建立居住证制度,对暂不具备落户城镇条件且在实际居住地城镇工作生活半年以上的公民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实行全省“一证通”。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确保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持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等基本权利。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持有居住证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可以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依托基层综合服务设施或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整合现有公共服务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站、所),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医疗卫生、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普遍对农民工随迁子女开放,与城镇户籍学生混合编班,统一管理。鼓励地方通过新建学校和购买民办学校服务等方式,扩大教育资源,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需求。积极创造条件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接收农民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助。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输入地参加中考、高考,实现农民工随迁子女全部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农民工购买商品住房,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将在城镇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对为农民工提供租赁住房的业主或机构,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市、县政府应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农民工出租。指导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的用地标准利用自有用地统筹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逐步将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范围。
  
  《实施方案》提出,进一步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农民工中发展党员,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全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中,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所占比例。在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把农民工纳入城镇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同等免费开放。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农民工本人融入企业、子女融入社区、群体融入城镇。
  
  《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加快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入托和寄宿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关爱力度,抓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健康管理。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建立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服务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切实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安全。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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