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浒传》中的潘金莲与西门庆犯有通奸罪
从先秦至民国时期,历朝都设立了通奸罪。其中宋朝对通奸罪的处置貌似是最合乎现代文明的。宋朝的立法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同时又创造性地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 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
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
然而,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主张处以严厉的刑罚。官员与民妇通奸,宋人称之为“监临奸”,宋朝法律申明:“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 ”而且官员犯奸,也不是“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而是官民均可揭发的公罪。宋神宗元丰年间,登闻检院的法官王糵,被人告发伙同儿子与大理寺法官石士端的妻子王氏通奸,朝廷哗然。
虽然宋神宗发下批示,表示从轻发落,但台谏官不干了,监察御史朱服立马弹劾王糵:“糵父子同恶,行如禽兽”,虽得皇上宽恕,却不知羞耻。如此德性,如何为百姓表率?最后,王糵被罢官,放归田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