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8月20日讯 据亚心网报道 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决书的作出之日却是2011年6月4日。近日,被告人看到这份判决书时,指法院先判后审。作出判决的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及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回应称,是笔误,不会影响判决生效。
拖欠工程款遭起诉
昨日当事人黄晓告诉记者,2006年12月11日,他和盖玉豹、戴某共同出资成立了吐鲁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其中戴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后来,戴某因涉及其他刑事案件被判刑入狱,公司无法运行并欠了一些工程款。
2012年3月的一天,“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一名工作人员找到我,说我被告了,之前因为我下落不明,所以此案就缺席判决了,目前判决已经生效。”黄晓说,之后他拿到判决书,判决书在2011年6月4日生效。
原来,公司需要打围墙,王某作为工程承包方,与戴某达成工程承包协议,工程结束后应支付36万多元的工程款,因戴某入狱,工程款迟迟没有支付。
“我成了被告,之前不知道,也没有接到法院传票。”黄晓说,他向盖玉豹了解得知,盖玉豹也成了被告,且判决书已生效。
“我开始上诉,后经过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原判。”黄晓说。
黄晓说,今年1月26日,他收到银行短信,账户有11万余元被划走,询问得知是被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划走的。“我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但对方说已过两年的申诉期”。
记者拨通盖玉豹的电话,是他哥哥接的电话。“盖玉豹喉咙做手术了,接电话不方便。”盖玉豹的哥哥说,“法院判决生效后,弟弟才知道被起诉了,输了官司。盖弟弟的房子也被法院强制查封了。”
时间弄错被指“未审先判”
“钱被划走了我才着急,找了律师进行起诉。”黄晓说,今年5月,他和盖玉豹的共同代理律师在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查阅卷宗时无意发现,该案最后一次开庭时间是2011年6月14日,但判决书的作出之日是2011年6月4日。
19日,记者拨打两人共同代理律师手机,但为停机状态。
黄晓提供的2011年6月4日托克逊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托民一初字第310号民事判决书中显示: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被告黄晓、盖玉豹均未到庭,也没有提出答辩。法院认为,黄晓、盖玉豹是吐鲁番中鑫源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对原告王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这日期明显就是未审先判,没法让人信服。”黄晓怀疑有人左右了判决。
不过,起诉人王某对记者说,自己跟法院的人不认识,也不清楚时间弄错一事。“即便是跟法院的人认识,他们欠钱是事实,法院该咋判还得咋判”。
王某说:“从2007年到2011年,他们一分钱没有给我,所以才把戴某及合伙人黄晓、盖玉豹告到法院。”
法院回应:是笔误未造成严重影响
当时审理该案的主审法官付昌军目前已退休,但电话一直无人接听。
曾审理该案的托克逊县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说:“从字迹上看,法院不可能给当事人送达的传票上做‘手脚’。更不可能存在‘先下判决、后审案’的事情,日期错误纯属笔误。”
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张玉英表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知道被起诉,故意不参加开庭。“据中级人民法院调查了解,时间确实不一致,是笔误,但不影响判决书生效。
张玉英表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的记录显示,此案在送达传票的程序上,并没有违规之处,更没有去规避当事人。“该案是经过合议庭合议过的,不可能存在程序上的错误,中级人民法院不可能再审”。
张玉英说,如果中级人民法院发现由于笔误或者其他原因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在内部严肃处理。但据她了解,托克逊县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未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所以无需再审。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4-08/20/content_465184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