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额敏县一男子参加婚宴礼炮震聋双耳获赔4445元

时间:2015-05-18 07:44来源:大西北网-亚心网 作者:李芸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5月18日讯 嫁娶本是喜事,可参加朋友婚宴的郑某却被另一家喜宴上的礼炮震聋双耳。近日,郑某将李某告上法庭,额敏县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郑某损失4445元。

【案情】

2013年10月20日,额敏县雅克西酒店承办了两家婚礼,为喜宴热闹李家找来单管带支架的电子礼炮。就在李家电子礼炮鸣响之时,前来参加另一家婚礼的郑某被巨大的响声震得头晕目眩,双耳听不见任何声音了。

回到席间,郑某看见同桌的人只是嘴在动,却一句听不清。同桌人们纷纷劝说:“你先回去,睡一觉说不定就好了。”3天后,毫无听觉的郑某在第九师医院做耳部检查,未见异常,随后不得不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双耳感音性耳聋,出院后新疆衡诚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分析说明:被鉴定人郑某曾发生的双耳感音性耳聋系钝性暴力作用(如:被放鞭炮时震伤等)所致。鉴定郑某双耳的损伤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

郑某认为自己的耳聋和李家的礼炮有关系,于是他在与李某和酒店管理人冯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后,一纸诉状将两人告上法庭。

【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证人证言及事后郑某检查、治疗结果、鉴定意见,法院认为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冯某作为酒店管理人,对本案原告因放礼炮所受伤害无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残疾赔偿金以及鉴定费、医疗费的相关规定,法院算出郑某损失共计14815元。

被告李某放礼炮时采取了一定的安全防范措施,而郑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具有辨识能力,在明知要放礼炮的情况下,仍未做防范举动,对损害也应承担责任。法院认为原告郑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郑某承担70%,被告李某承担30%。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郑某损失4445元。

【释法】

法官介绍说,按照传统习俗办喜事热闹一下很正常,但很多人为追求隆重的效果,将音乐、鞭炮、礼炮音量调至最大,甚至伤害了宾客的健康。噪音也是环境污染,隆重的气氛不等于过分喧闹。因此,还是劝告大家文明俭朴办喜事,多考虑周边环境及他人健康,避免伤及他人,给自己带来法律纠纷。

http://news.iyaxin.com/content/2015-05/18/content_4871251.htm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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