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上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提高基本养老金,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州将根据资金到位等实际情况,尽快把调整后的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9月7日,记者从自治区人社厅了解到,这是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全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首次同步调整待遇,共惠及全区127.4万名退休人员。
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印发的《关于自治区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在本次调整范围。
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老工人,不列入本次调整范围。其调整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此次调整,将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倾斜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同时考虑艰苦边远因素适当增加养老金,逐步缩小各类退休人员待遇上的差距。并且在继续对企业退休高龄人员倾斜的同时,同步对机关事业高龄退休人员进行倾斜,初步建立高龄补贴正常增长机制。
在自治区经济下行压力仍然较大、财政收入下降的情况下,制定统一的机关事业与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办法,体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公平性、可持续性。同时,也是自治区党委、政府“民生优先”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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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方式看这里
定额调整
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
挂钩调整
与缴费年限挂钩。符合此次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45元。对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满1年增发3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按本人2015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3.5%(四舍五入到元)。
倾斜调整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发30元。2016年1月1日后,年满70周岁、80周岁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高龄补贴;企业退休人员按累加后标准执行。
对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二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0元;三、四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15元;五、六类地区每人每月增发20元。
企业退休人员中原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其基本养老金月水平达不到2016年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按平均水平计发。
符合条件的,三种调整方式累计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