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与全国同步实现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12月12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新疆与全国其他省区同步实现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据了解,新疆的第一笔跨省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在内蒙古加格达奇市工行顺利缴库。至此,自治区与全国其他省区同步实现了跨省异地缴款工作。
近日,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全面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财库〔2016〕174号)文件,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跨省异地缴纳交通违法罚款(以下简称跨省缴款)。
跨省缴款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交通违法被交通警察现场处以罚款处罚的,被处罚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到处罚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人也可以选择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纳交通违法罚款。
为贯彻文件精神,经自治区财政厅与自治区公安厅交警总队、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制定了跨省缴款工作机制,明确收缴信息差错处理、群众投诉处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机制和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