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可以看到,由于政府的倡导,造成了一种社会舆论,“守节”成了一种社会风尚。妇女再婚问题又和家族声誉、家族利益联系在一起,这就不仅使丧偶妇女受到极大的约束,也使人性完全扭曲。上面《儒林外史》写的这个王玉辉一方面支持女儿为丈夫殉葬,连声说“死的好”!另一方面事后又伤心欲绝,这就反映了封建道德和人性的一种激烈的冲突。
到了清朝,由于礼教的影响越来越深,法律虽不禁止妇女再婚,道德上却几乎把贞节观宗教化了。许多宗族用族规的手段进一步限制寡妇再婚。当然,在实际生活中,出于生计的需要,包括出于抚养子女的需要,民间妇女再婚现象仍然是存在的。
从上面的介绍中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古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基本上是允许女子再婚,允许寡妇改嫁,只有特殊情况除外。只是前期限制稍宽,后期限制较严。另一面,对于妇女再婚的道德评价和社会舆论却经历了巨大的变迁。前期认为贞节应受到崇敬,但再婚行为也不是什么罪过。宋明理学把妇女贞节提到了极致,造成了对妇女的摧残和人性的泯灭。
由于古代这种贞节观念的影响以及农村中宗族势力的强大。近代限制妇女再婚的现象仍然很多。所以,我国1950年《婚姻法》特别规定:“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半个多世纪以来,我们国家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干涉妇女再婚的现象几乎已经绝迹。我这里要说的是,回顾古代社会妇女的悲惨命运,我们应该珍惜今天的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不断巩固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成果,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治的轨道上,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婚姻家庭关系。
(责任编辑:陈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