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万市民学习新道路安全条例

时间:2012-02-27 09:35来源:鑫报 作者:金振华 点击: 载入中...
       鑫报讯 2月25日,是《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今年1月1日实施后的全省第一个集中宣传活动日。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全市设立12个宣传点,集中开展宣传,全市近万名市民受到了一次交通安全教育。 记者在活动现场了解到,目前,我省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10.2万公里,拥有机动车226万辆,驾驶员244万人。




 

  校车驾驶人要有3年以上驾龄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在我省道路交通法制建设的历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体现出对特殊车辆的严格管理,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并规定其他车辆在行驶中遇校车或者中小学、幼儿园学生上下校车,驾驶人应当让行等。

  死亡赔偿城乡“同命同价”

  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能及时了结的,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或者事故车辆所有人应当提供有效担保;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请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城乡“同命同价”。

  交通违法罚款执行新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对罚款的幅度进行了细化,并设定了140多种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如驾驶拼装的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按照上限原则确定了2000元的罚款标准;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我省按照中上限原则对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了4000元的罚款标准。对轻微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体现教育为主的原则。对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必须处罚的行为,大部分按中低限原则设定罚款数额。如对未取得摩托车、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驾驶证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期间仍驾驶的行为,条例规定处500元罚款。

  4种情形认定为肇事逃逸

  《条例》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做出了一些新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后有4种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报案后不及时抢救伤者或者保护现场,逃离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未报案或者未留下真实联系信息离开的;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条例》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进行划分。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在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5%的赔偿责任,其他道路上不超过10%;机动车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承担40%至50%的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至7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至90%的赔偿责任。但交通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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