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耿睿
鑫报讯 行人刘先生被高楼掉下的木块击中头部死亡,事后掷物者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受害人的家属将掷物者以及工程发包商、承包商、监理商,直至层层分包商5家单位和2名个人告上法庭,要求掷物者与5家单位分别按照各自比例共承担64万余元的民事赔偿。11月1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起刑事案件引发的人身损害民事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抛物者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35万余元,其余各被告也因监管不力、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0年4月22日18时许,在某建筑单位从事行政工作的中年男子齐庆儒回家后,被临街外墙发出的阵阵撞击声搅得心烦意乱。原来,与之相隔的一幢在建大厦,正在进行外墙保温涂层施工,载有一名工人的工程吊篮摇摆不定,不时发出撞墙声。与工人隔空喊话没有奏效后,齐庆儒登上楼顶,拉扯吊篮边上的护栏,结果与工人发生对打。齐庆儒抄起一块30厘米长的木块朝其砸去。不料工人抬手一挡,木块被弹起从10楼坠落至人行道,砸中途经此处的居民刘先生,刘先生当即血流满面。事发后,齐庆儒随急救人员一起将刘先生送往医院抢救,并支付医疗费5000余元。不幸的是,一周后刘先生经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时年51岁的齐庆儒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事后,刘先生家人提出74万元的民事索赔,并将齐庆儒,工程发包方、工程承包方、大楼施工监理方等5家施工单位一同推上被告席。
当日庭审中,刘先生家人代理律师认为,齐庆儒的加害行为的确是祸端,但假若工程发包方没有违规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以致留下安全隐患,导致各单位各自为政,那么工程总承包单位就不会在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前将安全防护栏全部拆除,坠落的木板自然会被阻拦在安全范围内。况且,大楼施工监理方如果尽到安全监管职责,那么上述一切违反建筑法律及行业规定的行为就不会发生,悲剧也就可以避免。因此,各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齐庆儒的行为是造成刘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应予承担55%的责任,赔偿刘先生家人35万余元,而其余各被告在此案中也存在监管不力、安全隐患等原因,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