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法院审结一起桥面坍塌车辆损坏案

时间:2014-10-24 09:04来源:大西北网 作者:朱希彬 王琇元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0月24日讯,近日,一起历时近三年、备受社会关注、引发群众热议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桥面突然坍塌致使车辆损坏的财产赔偿纠纷案一审在高台县法院终于落下帷幕。
  
  2011年10月26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驾驶自己所有的十通牌中型自卸货车装载砂夹石途径高台县城关镇东城河路南侧的定宁渠公路桥时,该桥桥面突然坍塌,致使车辆后桥落入水渠,造成车辆严重受损。事发后,王某某不知向那个单位追讨损失,便先向县信访局反映,要求相关部门承担赔偿责任,但经县信访局多次协调,问题最终没有得到解决,于是王某某便向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县住建局赔偿车辆修理费及停运损失共计35270.1元。
  
  在庭审过程中,县水务局称,该桥梁虽在渠道上,但自己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也不是桥梁的管理者,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王某某驾驶货运车辆严重超载,造成桥梁坍塌,自己有明显过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自己承担。
  
  县交通局认为,虽然水务局不认为本部门是该桥梁的所有者和管理者,也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但依据高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高台县水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县水务局负责水利设施的管护,该桥梁属于水利设施,因此管理者应是县水务局。另外,东城河路属于城市道路,依据县住建局提交的部门职责文件,该路段应由县住建局管理,后住建局向县政府提交报告并于2013年11月28日之后才将该路段交交通局维护,因事发时该路段由县住建局负责管理,所以该桥坍塌造成王某某车辆损坏与县交通局无关,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县住建局分析辩称,该桥梁属县水务局管理的水利设施,此路段又由县交通局负责维修,上述两个部门分别应是水务工程和道路工程的管理者。县住建局既不是该桥梁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也不是该桥梁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且县住建局也没有桥梁建设许可、验收、检测、维护的职责,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主体。且事故发生已过两年,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法庭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最后认定,该桥梁应属水利设施,县水务局对其具有管护职责。该路段原属县乡道路,由县交通局负责养护,虽因近年县城扩建,该路段已处于城区范围,但对该道路的养护无证据证明县交通局向住建局进行过移交,故县交通局应对该道路仍负有养护职责。2011年10月中旬,在该路段上的桥梁路面中心出现塌陷时,县水务局和县交通局作为桥梁所有人和道路管理人,均未采取设立限载标志等措施确保通行安全,致使王某某驾车途经该桥时,桥面发生坍塌,造成车辆受损,县水务局和交通局应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王某某驾车违反交通法规严重超载行驶,且在明知桥面有塌陷的情况下忽视通行安全,对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明显过错,应减轻对方的赔偿责任。县住建局虽在城镇化建设重点工作现场办公时提请对东城河路进行改造建设,但不能认定其对该路段具有养护职责,故县住建局不承担责任。对县住建局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的意见,因事发后王某某已向县信访局反映要求其赔偿,王某某并未放弃自己的权利,其理由不能成立。此次事故造成的王某某车辆修理费和停运损失34891元,自已承担50%,县水务局、县交通局各承担25%。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结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 【扫黑除恶进行时】平凉全市法院已审结涉黑涉恶案件4件 32人获
  • 【扫黑除恶进行时】甘州区法院优先办理快速审结恶势力案件
  • 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09件767人
  • 甘州区法院优先办理快速审结恶势力案件
  • 【扫黑除恶进行时】甘肃省法院共审结涉黑涉恶案件109件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