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出台新规规范约束行政权力

时间:2015-01-30 09:20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丁炜娜 点击: 载入中...
对一些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的行为进行约束;行政执法八种行为下取证不得采用

  大西北网1月30日讯
记者从兰州市政府了解到,为了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行政职权,兰州市日前出台《兰州市行政程序规定》,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不经法定程序行政决定不得擅自撤销
  
  按照兰州市政府的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使行政职权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依法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行政管理,提出行政管理的意见和建议。《规定》也对一些行政机关“出尔反尔”的行为进行了约束: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销或者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由此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以适当方式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八种行为下取证不得采用
  
  根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行政部门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经制定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审议决定。此外,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在行政执法方面,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和提供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取证过程中,存在下列八种行为时,所采取的证据材料不得作为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具体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以非法偷拍、非法偷录、非法窃听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取得的;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相关人员不予认可的证据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认真伪的;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境外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不具备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气象部门发布霜冻蓝色预警48小时内兰州等市州局地低温降到0℃
  • 兰州市殡仪馆4月23日起恢复群众祭祀、告别、守灵等治丧活动
  • 兰州:城关区小饭桌5月6日起逐步恢复经营
  • 兰州高三“一诊”结束一线老师划重点
  • 甘肃省兰州新区打造水阜河新生态助力城市建设
  • 兰州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有序推进盾构机精准施工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