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山丹:限高门成“夺命门” 司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刑

时间:2015-01-31 08:16来源:大西北网-西部商报 作者:宋芳科赵海涛 点击: 载入中...
  大西北网1月31日讯 昨日记者从张掖山丹县人民法院获悉一起交通肇事罪判决,本为杜绝交通安全隐患而设置的限高门,却因为司机的违法行为变成“夺命门”,造成一死二伤的严重交通事故,肇事司机也为此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5月13日7时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川BDT0XXX号“解放牌”轻型仓栅式货车从位于山丹马场一场的高铁隧道工程工地出发欲到山丹县城购买生活用品。途中,重庆市南川市农民杨某某、湖北省大冶市农民陈某某、陕西省眉县农民杜某某等五人乘坐在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车辆的货箱内,当车由南向北通过该场场部入口限高门时,杨某某、陈某某、杜某某被限高门碰伤,杜某某经山丹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张掖市公安局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系重伤、杨某某系轻伤。经山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货运机动车载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叶某某与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了协议。受害人及死者近亲属出具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叶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2014年12月,山丹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够积极处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居住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叶某某作出了以上判决。昨日记者从山丹县法院获悉,该案宣判后叶某某未提起上诉,本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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