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3月30日讯 明知公司无权办理吸收存款业务,可甘肃欣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在任职期间,仍旧放任该公司业务人员发放宣传材料,许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存款101.5万元。3月25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发布消息称,该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了刘某。
经查,2014年7月至12月期间,刘某在担任甘肃欣融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明知甘肃欣融投资有限公司无权办理吸收存款业务,放任该公司业务人员在公司附近发宣传材料、以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与客户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出具凭证,承诺在3个月、6个月、12个月的期限内还本利息的形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从庄某等人处非法吸收存款101.5万元。
特别提醒
甘肃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郑重提醒广大群众: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投资(咨询)公司、金融服务(咨询)公司属于一般工商企业,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资格,不能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金融、类金融或带有金融属性类业务,不能吸收公众资金和发售理财产品,参与这些机构的非法理财活动不受法律保护,请注意保护您的财产安全,远离非法集资。投资理财,请选择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银行、证券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拒绝高利诱惑,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如发现非法集资线索,注意保留证据,可拨打110报警或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
(责任编辑: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