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违建彩钢房被拆房主状告执法局索赔40万元 被法院驳回

时间:2015-05-19 08:14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违建彩钢房被拆房主状告执法局


  索赔40万元,被法院驳回


  大西北网5月19日讯 认为兰州市西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自己的房屋强行拆迁造成损失,家住西固区的陈某将西固区执法局告上法庭索要赔偿40万。昨日,七里河区法院公布一审判决结果,驳回原告陈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陈某是西固区陈坪街道陈官营村村民,其位于陈官营村惠安堡85号的住宅,早在2005年年底就纳入了西固区城中村改造的范围,西固区政府于2006年进行了面积测量和评估留存。


  2013年1月,兰州市地铁轨道1号线开始建设,而惠安堡85号院位于轨道交通一号线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2013年2月下旬,陈某在85号院内的房屋上加盖彩钢房一层,面积约480平方米。西固区执法局陈坪执法中队发现违法建设后,于2013年3月2日、3月16日分别作出两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限陈某立即停止违法建设,并在7日内自行拆除。2013年7月14日,见陈某的彩钢房没有拆除意向后,执法局又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陈某在1日内自行拆除所建违法建设,但陈某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自建的彩钢房。2013年7月15日,西固区执法局与西固区相关部门联合对陈某院内搭建的彩钢房实施了强制拆除。


  陈某认为,西固区执法局拆除彩钢房的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财产,且程序违法,他诉至法院要求执法局赔偿拆除彩钢房给其造成的损失40万元。该案经七里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鉴于原告未提供财产损失方面的证据,原告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行政赔偿请求。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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