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消费者有权对政府定价商品提出意见
大西北网5月28日讯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5月27日审议了《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方式、行政部门的职责、消费者协会的职责等。
《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购货或者服务凭证、风险提示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售后服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学习、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婚姻状况、收入和财产状况、指纹、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与单位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
消费者有权对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等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对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举报、投诉,或向媒介反映。消费者有权对实施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格的公用事业、公益服务、自然垄断经营商品的价格调整等政策,依法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消费者有权对行业规则和经营者联合约定中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向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议。
《修订草案》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盈利性教育培训服务和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其中,涉及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服务的质量、性能等与广告宣传相一致,并按照承诺的时限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介绍和说明,主动向消费者告知有关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使用技能、售后服务或者商品房的权属证明、建筑结构、面积构成等。
《修订草案》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可以依法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消费者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者。消费者协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调查、调解;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调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