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班受伤人社局认定为工伤
企业不服告上法庭终被驳回
大西北网7月7日讯 员工上班期间受伤,市人社局认定员工是工伤,但对此认定,用人单位不服,屡次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希望“工伤认定不能成立”。案件经过多次审理后,昨日,兰州中院公布终审判决,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人社局认定工伤受质疑
年轻的张某是兰州华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公司)工作人员,2012年11月3日上班期间,张某在给波纹管注水试压时,因波纹管压力过大发生爆炸被炸伤。医院诊断为:张某头皮裂伤,脑外伤后综合症。2013年1月4日,张某向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月7日,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并于2013年2月7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于市人社局认定张某受工伤,用人单位华海公司不服。华海公司主张,发生事故的张某系擅自串岗至其他岗位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工作从而受到事故伤害,这种情况下,市人社局不应认定其为工伤,于是华海公司首先向城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4年1月17日,城关区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以被告市人社局未依法完成送达程序为由,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无效。该判决送达后,被告市人社局于2014年2月24日向原告华海公司送达了甘肃省职工工伤认定调查举证通知书,但原告华海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人社局提交相关的陈述意见及举证材料。2014年4月10日,市人社局再次作出关于张某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并向华海公司及张某送达。
华海公司仍旧不服,向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起行政复议。2014年7月18日,省人社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告市人社局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华海公司再次前往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
法院终审判决工伤认定有效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市人社局作为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具有对本辖区内的企业职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原告华海公司与第三人张某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被仲裁委员会确认。而华海公司对其主张的“张某系擅自串岗以致受到事故伤害”之说,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该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据此,张某作为原告华海公司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发生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兰州华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华海公司不服,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兰州中院终审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这一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华海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