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过敏 患者长期陷昏迷 抢救有过错 医院被判赔45万
大西北网8月7日讯 手术准备阶段出现意外,患者大伟(化名)麻醉药过敏经医院抢救陷入昏迷,呈植物人状态。大伟的家属夏女士认为,大伟就诊的兰州大学第二医院(以下简称“兰大二院”)存在严重的医疗服务过错,遂将其告上法庭,请求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并赔偿各项损失204.6万元。8月6日,记者获悉,城关区法院对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宣判:兰大二院赔偿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5.4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请。
2014年3月10日,大伟因左肾积水伴肾输尿管结石入住兰大二院治疗,并被安排一周后进行超声碎石取石手术。手术当天,麻醉师在给大伟实施静脉复合麻醉后,大伟出现了药物过敏反应,兰大二院遂对其给予抗过敏治疗并进行抢救。抢救后,大伟神志昏迷,呈植物人状态。事后,家属夏女士认为兰大二院存在医疗过错,遂诉至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兰大二院申请,法院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对兰大二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参与度多少、大伟伤残等级、术后与该院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5项内容进行鉴定。2015年2月9日,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认为:大伟伤残等级为一级;兰大二院在抢救过程中存在抢救记录不规范、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与大伟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且参与度为25%。对此,兰大二院就司法鉴定中“抢救记录不规范”的认定持有异议。兰大二院辩称:大伟住院期间,医院诊断及手术指征明确,诊疗规范。大伟病历不存在缺失的问题,麻醉记录和医疗预案都完整存在。目前,大伟虽然处于昏迷状态,但却是兰大二院积极救治的结果,没有延误治疗。
城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司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意见,大伟在手术过程中出现药物过敏反应,导致严重的过敏性休克,属于麻醉意外,兰大二院也实施了抢救,但抢救记录不规范,因此认定:兰大二院对大伟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对大伟现在状况的参与度为25%,故应承担责任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