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返修“保时捷”发生事故销售公司称员工“个人行为”

时间:2015-11-07 11:5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晨报 作者:李辉 张爱菲 点击: 载入中...

  员工驾返修“保时捷”发生事故 销售公司称系员工“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赔车一辆并赔损失38.4万元


  大西北网11月7日讯  车辆在返回销售公司测量性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田某讨要说法未果后,将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名具体经办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销售公司交付一辆全新的同款保时捷,并赔偿包括保险费、车辆贬损价值、挂牌保证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0万元。11月6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销售公司返还同款保时捷轿车一辆(以2014年8月20日车辆发生事故前的车况为交付标准);支付田某保险费、车辆贬损、交通费等384230.60元,驳回其他诉请。宣判后,田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3年11月20日,田某从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丰泰公司”)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2014年8月3日,因涉案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田某告知一直与之联系的新丰泰公司员工代某,代某赶至武威市田某住处,将车辆开回兰州市维修。8月20日,代某的同事吕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测试性能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安宁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暂扣至今。根据田某的申请,法院委托甘肃司法物证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市场贬损价值鉴定为315000元,对该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贬损价值鉴定为48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从田某处取走车辆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行为结果应由新丰泰公司承担。新丰泰公司辩称代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法院不予采信。田某与新丰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对田某要求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田某要求以购买标准交付车辆,因其在代某取走车辆前已经使用涉案车辆长达数月,故返还车辆的标准应以2014年8月20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为宜。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是新丰泰公司员工,其为测试车辆性能而驾驶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应由新丰泰承担。

(责任编辑:鑫报)
>相关新闻
  • 甘肃十措施推动“智慧交管”建设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
  • 8月份兰州市普通员工平均收入厨师最高
  • 安全“零”容忍确保“零”事故安宁区实施“八大”举措开展“
  • 白银“警保联动”共建交通事故空中救援体系
  • 2019年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通知
  • 甘肃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约谈6家道路事故高风险企业
  •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推荐内容
    网站简介  |  保护隐私权  |  免责条款  |  广告服务  |  About Big northwest network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陇ICP备08000781号  Powered by 大西北网络 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浏览
    Copyright © 2010-2014 Dxbei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