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驾返修“保时捷”发生事故 销售公司称系员工“个人行为”
法院判决:赔车一辆并赔损失38.4万元
大西北网11月7日讯 车辆在返回销售公司测量性能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主田某讨要说法未果后,将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及两名具体经办人告上法庭,要求判令销售公司交付一辆全新的同款保时捷,并赔偿包括保险费、车辆贬损价值、挂牌保证金、交通费等损失共计70万元。11月6日,记者获悉,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宣判:销售公司返还同款保时捷轿车一辆(以2014年8月20日车辆发生事故前的车况为交付标准);支付田某保险费、车辆贬损、交通费等384230.60元,驳回其他诉请。宣判后,田某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上诉。
2013年11月20日,田某从兰州新丰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新丰泰公司”)购买保时捷轿车一辆。2014年8月3日,因涉案车辆出现质量问题,田某告知一直与之联系的新丰泰公司员工代某,代某赶至武威市田某住处,将车辆开回兰州市维修。8月20日,代某的同事吕某在驾驶涉案车辆测试性能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安宁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暂扣至今。根据田某的申请,法院委托甘肃司法物证鉴定所对涉案车辆自2014年8月3日至2015年4月15日的市场贬损价值鉴定为315000元,对该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贬损价值鉴定为48420元。
法院审理认为,代某从田某处取走车辆的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行为结果应由新丰泰公司承担。新丰泰公司辩称代某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法院不予采信。田某与新丰泰公司虽未签订书面修理合同,但双方存在修理合同关系,对田某要求返还涉案车辆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田某要求以购买标准交付车辆,因其在代某取走车辆前已经使用涉案车辆长达数月,故返还车辆的标准应以2014年8月20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前为宜。同时,法院审理认为,吕某是新丰泰公司员工,其为测试车辆性能而驾驶涉案车辆的行为是其职务行为,其行为结果应由新丰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