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同学课间嬉闹,一人脖子九级伤残
西固法院一审:受害人、三学生家长及学校各担责20%
大西北网12月17日讯 “快停下,我的脖子!”随着王同学的一声大喊,课间一起嬉闹的另外三名同学才知道闯了祸。后来,受伤同学两次住院治疗,并向三名涉事同学及校方提出赔偿,因意见始终不一致,遂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近日,记者获悉,该案由西固区法院一审宣判:王同学医疗费等合计154315元,四被告及原告本人均承担20%责任。除去先前支付部分后,贾某某赔偿12863元,瞿某某、林某某均赔偿28863元,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实际赔偿17554.8元。
2014年10月30日下午4时30分,当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八年级六班学生们准备上自习课的间隙,原告王同学与被告贾某某、瞿某某、林某某在教室相互推搡、嬉闹,造成原告王同学脖子受伤。被送往甘肃省中医院治疗12天后,王同学因病情复杂,前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又治疗12天。王同学两次共花费医疗费49598.7元,其间被告贾某某父母支付医疗费18000元,瞿某某和林某某的父母均支付医疗费2000元、兰州市第二十一中学支付医疗费13308.2元。
今年5月19日,王同学单方委托甘肃天平司法医学鉴定所对伤情进行等级鉴定,经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拿到该鉴定书后,王同学与三名涉事同学以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但无法达成一致。王同学遂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四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1万余元,同时承担后续治疗费1.4万元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后被告对王同学单方做的伤残鉴定结论有异议,并向法院申请对王同学的伤情重新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甘肃法医学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同学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西固区法院审理认为,贾、瞿、林三人作为加害人,造成王同学九级伤残,其行为侵害了王同学的生命健康权, 对损害结果均应承担20%的责任,王同学虽为受害人,但也是本次纠纷的直接参与者,对此次责任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20%的责任。
本案四名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学校, 学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其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管理和保护存在不足情形,没有尽到法定的义务,因此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所以学校也应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