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为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省政府法制办将《甘肃省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办法(送审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16年4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605@163.com。
依据《甘肃省市场主体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办法(代拟稿)》,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含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随机抽查运用电子化手段监督管理,全程留痕,责任追溯。抽查结果通过甘肃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甘肃”网站公示。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应当公平、公开、透明。抽查单位法制、监察机构应全程参与,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或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依法记录。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