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北网讯 近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该《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探矿权人不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逾期不改正的,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或者加剧地质灾害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矿权人不按期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采矿活动年度报告,不受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申请。探矿权人不履行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逾期不改正的,除罚款外,五年内不受理其新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