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诺高额回报诈骗788万元 某银行原副行长被判有期徒刑15年

时间:2016-08-02 07:55来源:大西北网-兰州晚报 作者:许沛洁 点击: 载入中...

  许诺高额回报 诈骗788万元


  某银行原副行长陈某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大西北网8月2日讯     利用银行职员身份,许诺高额回报,某银行西固分行幸福小区支行原副行长陈某,诈骗两人788.8万元。8月1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人民币788.8万元继续追缴。


  A


  案情


  许诺高额利息


  诈骗788万元偿还个人债务


  经查,生于1974年的陈某,原系某银行西固分行幸福小区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2015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被告人陈某在担任某银行西固分行幸福小区支行副行长期间,向葛某谎称其朋友公司因偿还一笔2400万元贷款急需资金周转一个月,许诺给8分高额利息,并谎称以皋兰县的1000亩商业用地做担保,骗取被害人葛某的60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同年2月21日、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分别归还5.2万元和20万元。


  2014年年底至2015年4月21日,被告人陈某在任职期间,向被害人刘某虚构以需要资金周转和向银行缴纳贷款保证金为由,许诺高额利息,多次骗取受害人刘某214万元。


  B


  判决


  犯诈骗罪


  被判有期徒刑15年罚金10万元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银行职员身份取得被害人信任,明知自己无偿还能力,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许诺支付高额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法,诈骗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等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以及造成被害人巨大经济损失未能弥补的严重后果,依法对其惩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万元。赃款人民币788.8万元继续追缴。

(责任编辑: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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